ECFA何去何從?/李慶平
李慶平(前海基會副秘書長,如圖) 海基會,海協會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ECFA)到今年六月二十九日滿整十年。今年九月十二日是ECFA生效十年。一般的印象,此ECFA協議有十年期限的限制,但似乎目前兩岸雙方仍在靜觀其變。 在兩岸ECFA協議第十六條,有中止條款,即“退場機制”。只要簽協議之一造書面通知另一造,六個月後,協議就會終止。但兩岸的ECFA另有緩衝機制,即收到終止的一造,經要求“咨商”,若咨商未獲共識,才會自動終止。到目前為止雙方皆尚無此一終止的動作。在台灣方面,民進黨蔡英文在2016年的“總統”大選獲勝,就是支持太陽花運動反對“立法院”通過ECFA服貿協議,用恐共,反中的策略與反ECFA服貿協議聯在一起,忽悠了台灣民眾。但目前的民進黨政府是希望ECFA能継續。 畢竟ECFA實施十年來,是對台灣有實質利益,使台灣農民及企業的539項貨品,對大陸出口享有免關稅待遇,而大陸只有267項貨品輸台免關稅待遇。2019年台灣對大陸總出口金額1321億4800萬美元,其中受惠ECAF早收清單的貨品為190-198億美元,佔出口大陸總金額的比例約14-15%,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石化塑膠,機械設備及訪織三大產業。 兩岸皆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皆要遵守WTO的有關規定。ECFA並非WTO認定的“自由貿易協定”,而屬於“架構協議”。“自由貿易協定”會有中止條款,但無到期規定。目前兩岸的“架構協議”,若進一步簽署生效包括服貿協議,貨貿協議在內的新協議,才能成為WTO所認定的一種“自由貿易協議”,就無期限規定。目前兩岸ECFA是正式成為“自由貿易協定”前的“過渡性協定”。依照WTO的前身GATT,在1994年有一個諒解備忘録第二十四條,“過渡性協定”的“合理期限”是十年,除非是有“非常”例外,超過十年,這就是台灣媒體所關切的十年期限問題,主動權的認定則是掌握在在WTO。 WTO的十年期限規定,主要是要保護其他會員的權益。如果兩岸的ECFA要繼續,得經過世貿委員會會議,定期審查ECAF的風險。因此兩岸的ECAF的何去何從?可能有下列的方向。 1、大陸方面若要終止ECFA必須來函海基會,但大陸當局目前政策是不接觸,此一方式難行。 2、台灣方面願在“立法院”通過ECAF的服貿協議,儘快予以生效。使ECFA逐漸成為“自由貿易協定”。在蔡政府的反中,仇共政策下,此路亦不可行。 3、此時引起世貿委員會的關切,或其他會員(如韓國)的關切,向WTO提出兩岸ECFA違反十年限制期規定。WTO是否要處理,如何處理,都要有一段時間。 如果台灣失去ECFA,不僅對台灣是經濟及貿易上的損失,還會影響加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多邊及雙邊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可能性。影響所及,在可預見的將來,台灣可能成為世界經貿的孤島,其他國家相互之間則因有多邊及雙邊“自由貿易栛定”,可免關稅,台灣則無,其情景可預想而知。 ECFA何去何従?它也可以不是宿命,可成為重新啟動兩岸關係正常化的契機,兩岸當局應為兩岸人民的福址進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