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引誘性剝削少年 投檢起訴陳嫌

南投地檢署張永政檢察官偵辦陳○正藉由網路社群平臺Facebook引誘性剝削少年乙案,業經偵查終結,就羈押中之陳嫌提起公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以詐術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並聲請法院沒收陳嫌作案用的手機、電腦、隨身硬碟、記憶卡等物。

檢方起訴書指出,案係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間接獲南投縣警察局通報有犯嫌利用網路社群平臺Facebook,藉由虛構之網路身分,引誘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拍攝裸體照片後,再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傳送供其觀賞、收藏之不法情事,且已有本轄之被害人受害,

張曉雯檢察長獲悉後,認事態嚴重,不容輕忽,為避免更多兒童或少年受到戕害、迅速釐清案情,以保護弱勢被害人,並擴大清查有無其他潛在被害人,立即指派張永政檢察官指揮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科技偵查隊共同偵辦,並由本署檢察事務官協助調閱網路資料及後續採證分析。

其後,經專案小組成員不眠不休,透過科技偵查手法鍥而不捨分析資料、還原證據及現場查訪蒐證下,透過反覆交叉比對所得事證,終清查出隱藏在網路虛擬帳號背後之真實身分為陳嫌後,旋即於一0九 年六月五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一併開立拘票,專案小組於同年月九日展開行動,執行搜索二處,復於同日十一時五十七分許,在新北市石碇區拘提陳嫌到案。

經專案小組查證,並由張檢察官訊問後,發覺陳嫌前曾犯相同犯行遭查獲,惟竟仍使用不同暱稱二之臉書帳號,持續引誘少年拍攝製造猥褻影像,並有命被害人刪除對話內容之行為,且被告掌握被害人所拍攝之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臉書帳號,因此有滅證、勾串證人即被害人之虞,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雖法院經訊問被告後,認檢警已經保全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電磁紀錄,難認有滅證或勾串證人之虞,故諭知請回,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然張檢察官慮及被告未予羈押可能產生之潛在危害及基於保護弱勢被害人,乃立即對陳嫌採取限制出海出境之保全措施,並同時向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廢棄原裁定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後,諭知准予羈押。

張檢察官在聲請羈押陳嫌獲准後,鍥而不捨,續再指揮專案小組成員深入追查,陸續清查出其他七名未成年被害人,除立即訊問被害人等以保全事證外,更通報南投縣政府社會處進行關懷保護。本案並以被告前曾犯相同犯行,竟不知悔悟以深切自省改過,積極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反持續為本件犯行,且被告所為確已影響並嚴重危害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且被害人數高達八名等情,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刑度,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