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風暴之後 破除加密貨幣迷思

全球交易量排名前五,估值達320億美元的加密貨幣交易所FTX,於11月11日無預警向法院聲請破產,造成比特幣價格暴跌,血洗幣圈玩家。

隨著破產宣告,FTX光鮮外表下挪用客戶資產、浮報流動性資金、內線交易等黑幕接連浮上檯面,更有員工爆料,在FTX內部請款,只需長官一個messenger上的「表情符號」即可批准。初步估計,FTX已經在不良公司治理體質下形成超過台幣3200億的資金缺口,即便進入重整程序,重建之路仍道阻且長。

破產聽證會上揭露的FTX客戶來源顯示,台灣地區客戶按帳戶金額比例估算,可能占總體受害人的3%,屬第五大重災區,可知事態嚴重性。本次事件除了凸顯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密度不足,更再次顯示出投資人需要清楚了解、辨識加密貨幣特殊風險的必要性。

針對加密貨幣,本文想特別提出以下3點關於加密貨幣常見的迷思。

其一,雖以「幣」為名,比特「幣」本身並未表彰任何實質權利。虛擬貨幣沒有主權國家作為後盾,與美金、新台幣等央行認證的法定貨幣定位迥然有別,放眼全球,除了中南美洲的薩爾瓦多共和國以外,並不在任一法域具備法償效力。

進一步分析,比特幣本質上只是運用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開發的「數位資產」,單純由一串串程序碼組成,其價值也僅依附於投資人對其未來價值的預估,不同於股票或債券代表著對企業體有形、無形資產所有權,其投機性更高。

第二,交易成功並不代表用戶實際擁有比特幣!當投資人通過FTX等中心化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買幣賣幣時,用戶其實沒有買到比特幣,只是買到對交易所的「所有權憑證」。除非用戶要求交易所將比特幣轉移到個人錢包當中,否則用戶資產是否受保障端視交易所自身的財務健全程度以及財產真實性,而投資人在交易所倒閉時也只能主張「對交易所的債權」而非「對比特幣的所有權」。

最後,比特幣交易實可謂為「法外之地」。以FTX事件為例,我國受害的金融消費者基本上不可能比照公司債券、防疫險等商品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方法,通過主管機關取得求償協助。金管會在事件爆發後隨即發布聲明,定調FTX交易所位於境外,並非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相關商品也是於境外提供,不適用既有投保中心或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投資人應自行評估風險。雖然有民間團體如金融科技創新協會等組織自發性地協助受害者到美國參與債權人登記,乃至赴美提起集團訴訟,但投資人仍須面臨高額的訴訟成本以及法律不確定性。

誠然,觀察我國現行法規,除了證券行代幣發行(STO)經函釋認定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以及虛擬貨幣防治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以外,金管會對於數位資產如何與既有金融法制調和尚持觀望態度,而欠缺如營業執照要求與流動性資本追蹤等具體監管架構。交易平台的資本適足性、內稽內控程序乃至關係人交易中的利益衝突管理,在大多情況下只能仰賴平台自律,而缺乏外部監理機制的介入空間。

即便幣安等其他交易平台龍頭紛紛主動宣告將提供公正第三方認證的資產證明以穩定消費者信心,但在規範面周延以前,投資人仍須審慎看待加密資產投資,避免平白受害。誠如法諺所云「Don’t trust, verify!」,讓我們一起成為聰明投資人!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