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詐騙案 金隆公司營運處經理羈押抗告駁回

im.B詐騙案 金隆公司營運處經理羈押抗告駁回 256
im.B詐騙案 金隆公司營運處經理羈押抗告駁回 256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傳出多位政治人物涉入而轟動的im.B詐騙案,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im.B媒合投資的95%假債權部分,約談陳姓多位原始債權人後,聲押禁見im.B金隆公司營運處經理陳振中,向台北地院聲押裁准,陳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5)日駁回確定。

高院合議庭指出,依檢方羈押聲請書及卷附證據,認被告陳振中涉犯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且金隆公司其他成員年5月初遭逮捕、羈押後,陳振中隨即刪除手機內對話、備忘錄內容,有湮滅證據之事實,而金隆公司經營「im.B借貸媒合平台」的相關事項,仍待檢察官進一步勾稽比對調查,故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同時,陳振中經手投資金額達1億元以上,招攬之投資人達千人以上,且金隆公司所經營之「im.B 借貸媒合平台」涉嫌吸金達數十億元,被告所犯違反銀行法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經起訴宣告罪刑,刑期應非輕微,參諸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躲避重刑處罰之本能及動機,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具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

合議庭並指出,本案牽涉之金錢利益糾葛龐大,連動被告、告訴人、證人之供 證 內容, 現

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偵查、審理 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所以認有羈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陳振中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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