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綁約違法罰2000萬 蘋果抗罰敗訴
美商蘋果亞洲公司負責iPhone手機在台銷售,但因為要求中華電信、台灣大與遠傳等三大電信公司必須綁約,且資費方案、甚至連廣告都需經蘋果核准,於去年底遭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並依此遭到開罰新台幣2000萬,創下全球限制電信資費遭罰首例,但蘋果亞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判定蘋果敗訴,不過並未詳述理由,同時全案仍可上訴。 此案是因立委高志鵬等人向公平會檢舉,質疑多家電信業者的iPhone資費方案雷同,恐違反《公平法》,在公平會啟動調查後認為蘋果亞洲子公司對電信業者資費限制實有違反公平法事實。公平會當時認定違法兩大理由,包括首先,釐清蘋果與電信業關係是「經銷」而非「代銷」,蘋果不能干涉電信業者如何處分手機。 其次則是公平會掌握蘋果限制電信業者轉售價格的「合約」與「電子郵件」等證據,有涉及限制電信業轉售價格,違反公平法「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因此遭公平會依違反公平法開罰新台幣2000萬元,也讓台灣創下全球第一個針對蘋果限制轉售價格而開罰的首例。但蘋果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再打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上午仍判其敗訴,不過目前行政法院尚未提供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