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M22(G8)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 彰府重核罰鍰12億4千萬

台化公司M22(G8)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 彰府重核罰鍰12億4千萬

有關台化公司M22(G8)製程自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間,長期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之生煤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一案,彰化縣政府推估原對台化公司所獲利益存在偏低估計誤差、及對公眾健康所生不良影響等相關因素,就M22(G8)製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所獲不法利益,重新裁處罰鍰新臺幣12億4千4百萬元,是空汙事件重罰之首例。 縣府説,「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裝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999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自2002年3月起開始操作M22(G8)汽電共生機組。依據前揭環境影響說明書,已明確載明G8汽電共生機組所擬使用生煤之成份要求,即發熱量6,000Kcal/Kg、總水份10%、固有水份2.6%、灰份13.8%、揮發份31.2%、硫份0.87%、固定碳比例54.3%,環保署於2016年9月2日函亦認為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表所載生煤成份要求,為台化公司應切實依規定使用一定品質標準生煤之承諾,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所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切實執行內容。 惟經縣府調查,依據台化公司所申報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書資料顯示,自2008年起所檢附生煤進口資料,及縣環境保護局於105年9月29日派員至台化公司進行生煤抽檢發現,台化公司所使用生煤之成份,在總水份、固有水份、灰份、揮發份、固定碳、含硫份有部分或全部不符環說書表生煤成份要求所載之情形,所使用生煤成份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縣府已於2016年12月7日依同法第23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在案。 另依環保署2017年3月10日訴願決定書所指,該公司使用生煤成份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裁處,並命訴願人限期改善。就上開所查台化公司自2008年1月以來長期持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燃燒品質不符標準之生煤,直接所得利益龐大,遠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所定法定罰鍰上限新臺幣150萬元,本府原裁罰處分未考量台化公司不法利得數額,僅裁處台化公司法定罰鍰下限新臺幣30萬元,原裁罰處分顯有裁量怠惰之違法,縣府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另為適法裁罰處分。 有關台化公司操作M22製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情事,應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罰。因台化公司不願對M22製程歷年發電、售電、獲利等陳述意見或提供詳細資料,本府依據(一)環境保護局向經濟部能源局取得台化公司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間G8汽電共生設備發電量為3,315,016,000度;(二)依經濟部能源局2017年6月所提供2002至2016年G6、G7、G8發電量總和數據,及台化公司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所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中,依M22汽電共生設備之生煤使用量佔全部汽電共生設備用煤量總和比例推算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間M22製程之發電量應為1,572,227,573度。故台化公司M22製程於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之總發電量為4,887,243,573度。 關於台化公司M22製程售電獲利,依台灣電力公司自2015年起所公告汽電共生最低購電價格,為每度新臺幣1.92元計算,M22製程於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之售電營收,合計應達新臺幣9,383,507,660元;並參考財政部歷年來所公布「電力供應業」之淨利率均為17%,據此推估上開期間所獲售電利益(稅前)應為新臺幣1,595,196,302元;次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應包含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之設施成本、操作成本與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之事項等可得計算之經濟利益及前項所受利益之計算期間所生之孳息,計算台化公司M22製程售電利益,應以上開售電利益(稅前)再扣除應繳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再加計至今所生孳息,歷年累計利息總合為新臺幣13,437,804元。故該公司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操作M22製程所獲利益,核算金額為新臺幣1,337,450,735元。 縣政府表示,考量推估台化公司所獲利益龐大、原推估獲利存有誤差、台化公司為全國首屈一指資力雄厚上市公司、係故意違反規定、燃燒品質較差生煤,對環境及公眾健康所生不良影響等因素,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裁處台化公司罰鍰新臺幣1,244,000,000元,裁量應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