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在台灣 職場性騷擾每年估25萬件但8成不申訴【圖表】

5月31日一位前民進黨工發文控訴主管漠視性騷擾、疑似吃案,事發逾一週,多位性騷受害者出面指控遭政治人物性騷的經過,風波也延燒至藝文界及學術界,成為台灣版的#Me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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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機親吻最常見 過度追求5年來成長近5倍

根據衛福部每年公布《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過去5年申訴案件大幅增加,從2018年的千件以下(817件),至2022年倍增到2千件以上(2086件);申訴成立高達70%至78%,20%不成立,約有5%的申訴會撤回,現代婦女基金會教育宣導部主任劉容任認為,這些受害者多數是因為壓力或和解而選擇撤回。

趁機親吻或觸碰他人是近5年最常見的性騷擾行為,每年都佔總申訴案件的3至4成。

「性騷擾不只肢體觸碰,」劉容任解釋,不只是身體碰觸,語言、眼神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只要和性和性別有關,且當事人認知到不舒服,希望阻止這件事情,就算是性騷擾。」

今(2023)年1月,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因評論部屬身材、衣著,且會緊盯注視或過度接近,而被調查委員會認定構成性騷擾,除遭免職外,該案件也已移送監察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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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分析近5年性騷擾行為樣態分類可以發現,「跟蹤或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件數增加,,從2018年的25件至2021年突破百件,2022年為124件,增幅高達近5倍。

2021年基隆一名豆漿店顧客欲追求店員,不斷傳送「想多看您、多聊聊,您有空再聯絡。」「想約您出去…」「今天眼睛很大、很漂亮!」等簡訊及愛心貼圖給對方,當店員明確拒絕且表示反感後,仍不斷騷擾對方長達1年的時間。

在性騷擾申訴成立後,行為人對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行為人所傳送的簡訊已含有追求意味,但行為人在對方明確拒絕後仍繼續為之,並造成店員心理上的挫折與壓力,性騷擾事實明確而駁回。

劉容任說,如果對方已經拒絕卻還不斷地邀約吃飯、見面,「那叫過度追求。」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則提醒,追求過程的試探行為也可能會被對方認為是性騷擾,因此追求者在求愛的過程中,更應時刻注意對方的情緒、是否有表現閃躲等肢體行為,她強調,「沉默不代表接受,only YES means YES。」

申訴不需100%證據 雙方說法也列入評估

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分別處理校園、職場以及非上述兩種場域的性騷擾事件。

劉容任解釋性騷擾申訴的運作流程,申訴後將會召集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除了聆聽雙方說法從中釐清脈絡,並會從附加條件如證據、行為人是否有前科等面向,綜合評估性騷擾是否成立。

但根據勵馨基金會2021年公布的《性別暴力問卷調查》報告,有54.49%的填答者在申訴過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難是證據不足。

很多時候性騷擾事件發生的太突然,受害者可能會擔心沒有證據,而不敢提出申訴。王淑芬強調,即使沒有實質證據也沒關係,「性平三法是行政法規,除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因為有刑責而需要足夠證據外,其他對證據的要求並不嚴謹。」

劉容任也持相似的看法,「性騷擾申訴並不需要100%的實質證據,被害人的陳述版本是否一致、雙方證詞能否對得上,也會納入調查委員們的考量。」

婦女團體也提出多種保存證據自救的方式。如果是在通訊軟體上遭遇騷擾,可以將完整的對話與時間截圖保存,避免對方收回;若是有監視器的場合,則要注意檔案的保存時間,盡早取得影像紀錄。

即使發生在無目擊者的場合,也可以在事後對行為人試探,留下語音或文字紀錄;或是在事後讓信任的人知悉,作為間接證據使用。

職場性騷估每年25萬件 壓力導致隱形黑數

近5年的性騷擾申訴案件以陌生人性騷擾為最大宗,自2021年後每年皆有逾1千件,占總件數比例都在6成以上,王淑芬認為,對受害者來說,陌生人是相對最沒社會壓力的申訴對象,反觀職場是最難申訴的場域。

若將「客戶關係」「醫病關係」歸類為職場性騷擾,2022年的職場相關性騷擾申訴件數共有253件,遠多於學校。她進一步解釋,相較學生有專門的保護機制,受害人比較不容易遭到責備;職場上除了要面對權勢關係帶來的壓力外,申訴流程也相當考驗受害者對雇主、同事的信任度,「職場性騷擾有很大的黑數。」王淑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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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指出,每年大約有1%的男性勞工、3%的女性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

若將該數據乘以該年的勞工人口,可以推估每年約有25萬人遭受職場性騷擾,但對比上述衛福部性騷申訴案件數,顯見有許多人沒有申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報告中也提及,「有7至8成的性騷擾受害人不會去申訴」。

勞動部《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分析,受害人不申訴除「當開玩笑不予理會」為主因外,來自雇主或同事的壓力也是理由,包含擔心閒言閒語17%、擔心失去工作15%、擔心受二度傷和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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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不會有報復行為?或覺得他在找麻煩?會不會影響生涯?這些可能性都會讓當事人焦慮不安。」現代婦女基金會時常接到受害者的諮詢,劉容任認為,這些不友善來自於法規不周詳與教育不足。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1、12、13條提到,雇主有責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並且應將性騷擾防治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這些條文的主要目的在於建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因此更著重於雇主的責任,而非受害人的感受或是行為人的懲處。

王淑芬以醫病關係為例,若護理師在工作時受到病患性騷擾,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必須保障該護理師的工作安全,避免該病患與其接觸,而非對行為人進行處置。

雖然保障勞工在工作環境的人身安全,但這種規範有時只流於表面。劉容任指出,法規上雖然有準則可以協助被害人,但雇主或調查委員的認知是否足夠是一大問題,「公司是否知道如何調查、要怎麼說話才不會傷害到被害人等等,這些細緻度會有差別。」

王淑芬認為性平三法上路迄今才20多年,「許多人,尤其是40歲以上的民眾,根本沒有接受過性別平等的相關教育,以為只有肢體接觸才算性騷擾。」當這些人成為調查委員時,往往會有專業度不足的問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6月6日,總統蔡英文再度為民進黨性騷風波致歉,並提出明定性騷擾樣態指引的方案,盼作為未來職場與校園上的性平準則與教育參考,讓大眾了解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性騷擾範疇。

另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也存在諸多漏洞——工作時若遭到非同事性騷擾,因不屬雇主管轄,無法對行為人進行懲處;當事人若對申訴結果不滿,再申訴也是交由雇主進行二次調查,而非主管機關介入 ;若是雇主就是性騷擾行為人,也無法可管。

法規不足的部分,蔡英文也允諾將列入下次立法院會期的優先法案,建立更完善且友善被害人的申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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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在第二次致歉聲明中指出,社會大眾必須再次自我教育——「性騷擾事件中的人是受害者,不是做錯事的人」,並強調受害者是需要被保護的人,而不應該使用有色眼光對待,「在道歉之外,我們要共同塑造一個更安全、更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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