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涉3個憲法爭議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中天電視台關台撤照案」是一個憲法位階的侵害人民權利案件;審照原本只是單純的行政程序,卻被無限上綱成為撤照關台案件。本案已不是件單純行政位階的行政審查證照程序而已。本案的法律爭議性質,合先指明。

「中天案」衍生了3個憲法位階的爭議:一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能否利用電視媒體展延證照的行政審查程序,進而實施撤銷媒體許可並註銷電視事業執照?這是憲法第11條侵害媒體新聞自由的違憲爭議。二是「「中天案」是否違背衡平比例原則而構成侵害人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這是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違憲爭議。三是NCC能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僅只召開一次聽證會而對中天電視做成新聞媒體撤照的行政處分?這是涉及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的違憲及違法爭議。

現代國家區隔民主與獨裁的兩個標準是:憲法保障政黨政治與新聞自由。我國於106年制定政黨法而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所指:「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即「國安議題」)之『政黨解散事件』,由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如今,直接侵害新聞媒體經營權的「電視審照(撤照)案件」,《廣電法》則仍交由NCC的7位委員以行政審查程序,賦予撤照關台權力。這項新世紀的《廣電法》根本牴逆《行政程序法》第1條所宣示的保障人民權益,也背離《廣電法》第1條所標舉的維護媒體自主與保障公眾視聽權益。

簡單說,「中天案」根本就是行政院與執政黨共同操控NCC進行的一場違憲政治追殺與民主荒唐鬧劇。舉一個淺顯例證:關於政黨解散案件係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關於媒體關台撤照案件竟然交由分屬5種個別專業的7位NCC委員暨以召開一次聽證會的方式,進行新聞媒體的生死決斷?執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操弄這種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所宣示衡平原則的粗暴做法,「中天案」引發社會的動盪與憤怒,其背景情由在此。

社會各界都在關注,朝野如何化解爭議而避免製造族群分裂?中天電視及在野黨享有兩種憲法權力可直接抵抗NCC:一是國民黨可以結合在野黨立法委員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廣電法》第38條違憲。二是由中天電視台依《廣電法》第50-2條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中天電視也可以依據本項違憲事由聲請行政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釋。

最後,回歸民主憲政國家的法治原則,本文要舉依法行政原則勸誡蔡英文政府。《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守3項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蔡英文總統及NCC處理本案都應該慎重思考這項立法理由。

「中天案」應該回歸民主憲政的法治原則;NCC更不要自毀超然獨立的法制定位與全民期許。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