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有違失 監察委員要求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調查NCC就鏡電視新聞台之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案,認定有違失,要求NCC檢討改進。(圖:李人岳攝)
監察委員調查NCC就鏡電視新聞台之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案,認定有違失,要求NCC檢討改進。(圖:李人岳攝)

監察委員調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鏡電視新聞台之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案,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9月12日審查通過。監委表示,NCC審查期間為375天,超過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並以法律無明定之「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其先後提出之申設案等情況,核有違失,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調查NCC鏡電視申設案後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NCC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1年。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及法務部2001年2月27日函釋,申請者於補正資料前停止審查期間之進行。

監委指出,NCC於2019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至2021年6月1日該會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14次,補正期間共100天,另NCC函請鏡電視2位股東說明至其函復止共53天,又NCC兩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10天,皆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163天後,審查期間為375天,仍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

監委續指,NCC未依上開規定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之「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之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NCC即於2021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之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之原則有悖,核有違失,應檢討改進。

監委提到,NCC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二次申設案後,經2022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於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該42項附加事項多數係源自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之營運計畫或依通傳會要求補正資料內之承諾及說明,但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如此之多引發過當質疑。有關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