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讓鏡電視過關條件之一是大股東6年內不能賣股 陳椒華:誰已賣股卻簽切結書就告誰!

NCC許可鏡電視執照案的條件之一是大股東必須在8月底前交出切結「沒有賣出股份」,立委陳椒華指許多大股東自己承認已賣股,到時候誰交出切結書她就告誰。(攝影/邱柏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6月28日許可鏡電視董監事變更案,並要求鏡電視股東穩懋電董事長陳進財、國巨董事長陳泰銘、甲山林建設祝文宇等八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並在1個月內報到NCC,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她手中掌握許多股東早已賣出鏡電視股份,違反6年不得賣股規定,8月底如果哪個股東交切結書,她就會去北檢按鈴申告那個股東。

NCC公告的鏡電視有八大股東,分別是萬海陳集團陳致遠以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裴偉(鏡週刊董事長)、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按照NCC對鏡電視牌照過關的附加條件之一,就是這些大股東要綁6年不得賣出持股,即所謂的「附加條款」。

陳椒華指許多股東早賣股,就NCC不知道

「凱擘集團的蔡明忠也忍不住出言嘲諷,NCC的附款要求根本就是一場笑話。」陳椒華指出,陳泰銘與陳致遠兩人早已數度親口承認與葉國一、陳進財四人皆已賣股,也都收到股款,「如同陳泰銘親口對我說的,只要去查金流,一切清清楚楚,就NCC不知道。」

陳椒華說「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上,祝文宇也多次表達自己不是真正的股東,是人頭,他什麼都要問張高祥,NCC也知道,就是不查。」她接著說,陳致遠和陳泰銘兩位是有移轉股權的(已經賣掉手中持股),他們多次對外表示,早就已經拿到錢、收到股款。

陳椒華說,前大股東陳泰銘、陳致遠支持的董事,黃俊彥、陳宏守、郭蕙蘭、監察人王金山都具名向NCC檢舉,鏡周刊和鏡電視牽連甚深,而且沒有遵循NCC的附加條款。

若哪個已下車股東簽切結書,她就要去北檢告發

她強調,鏡電視案自去年從執照取得、負責人變更,已經發生許多違法事項,已經明確違反鏡電視獲得執照許可時NCC所提出的附加條款。

陳椒華譴責,NCC主委陳耀祥以技巧性的把自己要負的責任,移轉給這些股東,所以有人頭代持的股東,不應該去簽這個切結書。

「只要鏡電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膽敢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我一定會親赴北檢告發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並提交目前所蒐集取得包括錄音檔在內等諸多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到底。」陳椒華說。

NCC回應如過往,強調沒有放水

NCC表示,鏡電視公司最初於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NCC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補充,因「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為該會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之重要條件,該會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此舉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之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之可能。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該公司,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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