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看球-「棒球觸殺」如何觸?怎麼殺?

中國時報【黃國洲】 成棒冬季城市巡迴賽冠軍賽第2戰,5局上1出局滿壘,合庫林加祐安打送回三壘林俊萍,林瀚從二壘衝本壘。回傳球先進台電捕手陳瑞慕手套,林瀚滑壘時碰觸捕手左手肘,但並未被手套觸碰,主審判得分。台電總教練陳哲祥衝出抗議,賽事中斷半小時,主審維持原判。 陳哲祥引用棒球規則「當野手的手或手套確保球時,以持球之手或手套去觸跑壘員即完成觸殺」,他表示手的認定包括手臂與手肘,應判出局才對,裁判卻認定用手套去碰跑壘員才算觸殺。他說:「我爭的不是裁判判斷問題,是規則問題。」這位老教頭在爭議時甚至動了氣,把棒球規則摔在地上。 規則究竟有無問題?陳哲祥抗議有理嗎?關鍵在規則文字敘述對「手」的認定。一方咬定是整條「手臂」,另一方卻認為僅「手腕以下」部位。 釐清紛爭應不難,中文棒球規則幾乎完全譯自英文版國際棒球規則,「原典」關於觸殺(tagout)規定不外是:球(the ball)、持球之手(hand holding the ball)及持球之手套(glove holding the ball)。 若從原文來看,手(hand)、手臂(arm)、手肘(elbow)的區別一目了然,不易誤解。建議官方下次修訂規則時,不妨針對易生疑義的字眼,附上原文或詳加解釋,以免再有歧義。 棒球場上攻方「出局」(out)與守方「刺殺」(putout)逐一對應。無論接殺、封殺、觸殺、三振(記為捕手刺殺),甚至打者或跑者犯規出局,都會算在各野手的守備「刺殺」紀錄。 觸殺在棒球比賽並不少見,年逾耳順打了大半輩子棒球的陳總教練,日前抗議之舉實在不可思議。老教頭引用規則「據理力爭」不啻意味,在他棒球生涯中有不少觸殺的完成是靠「上臂」、「下臂」及「手肘」。為何以往判定出局,偏偏這次不算? 任何運動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均有道理可循。棒球發展「原始」時期,阻殺跑者動作極為野蠻,守備球員傳球擊中跑者便算出局。1846年,棒球法規奠基者卡萊特(Alexander Cartwright)將「射殺」改為「觸殺」,兩年後球界開始採用。 回顧規則的演化,可發現關於「觸殺」規定的變動軌跡:從「飛球」砸人到「持球」摸人,從「球」觸人到「手(手套)」持球碰人皆可。「球」是構成觸殺的關鍵物體,延伸部分只達「包覆」該球的手及手套;「包覆」不了棒球的手臂與手肘,當然無法完成合宜的觸殺動作,其理至明。 平心而論,陳總教練「延伸」觸殺的「持球」部位,其實曲解制定規則的原意。棒球場上,持球效果會「延伸」甚至「擴及全身」而刺殺(putout)跑者的情況僅一種:封殺(forceout)跑者時,守備球員只要確保持球,全身上下或手套碰觸到壘包,即可讓對方出局。 (棒球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