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可基於國家秘密毋須設陪審團審理
《港區國安法》昨晚11時刊憲並即時生效。政府表示,《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情況下審理;如果原訟法庭在無陪審團情況下審理,應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至於採用的法治原則,政府說,會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 《港區國安法》有66條、分6章,涵蓋總則、罪行和處罰、法律適用和程序等。就有關規定的犯罪案件,政府說,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至於「特定情形」的定義,涉及3個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審訊方面,當局說,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外,應公開審判,判決結果亦應公開宣布;重申「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以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由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至於駐港國安公署的角色,當局說,除了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當局指,公署人員需要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經費則由中央負擔。 警務處今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政府會盡快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長官應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