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召妓 標籤撕不掉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8年前《壹周刊》以封面故事踢爆陳致中召妓,陳致中事後反駁報導不實,還以名譽受損提告並請求賠償200萬元,但高雄地院比對手機通聯,認為陳致中既不配合保全證據、又不願出庭而判他敗訴,陳致中因此成了法院認證的召妓男。

2010年7月22日,《壹周刊》報導陳致中召妓,除接獲他尋花問柳的錄音檔,還跟拍到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陳的銀色凌志休旅車下車,也訪問到妮可本人。陳致中則反駁報導不實,說車子借給朋友,向《壹周刊》求償200萬元。

時任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洪能超比對應召男與陳致中所持有的2支手機門號,從撥打電話到接電話,不僅所在地基地台位置極為吻合,且從2門號的sim卡頻繁與2手機交互使用,依現代人對手機的使用習慣,認定是同一人持有。

雄院另在報導1周後,裁准《壹周刊》聲請,將陳致中所住「人文首璽」於7月2日深夜至翌日凌晨的電梯、停車場及大廈出入口監視錄影畫面做為證據保全,但前往執行時,管委會希望徵得陳致中同意,但陳以與案情無關為由拒絕。

法官認為,錄影紀錄可證明陳致中2日晚間11時許就已回到住處,或者如報導所述為3日凌晨召完妓後才回家,如此有利於陳致中的證據,他竟然放棄提出,不僅與常理不合,反而更讓人覺得周刊的報導為真實。

審理期間,法院曾多次通知陳致中到庭說明,但他僅由律師口頭表示因個人選務繁忙、無法抽空出庭等,對個人名譽有重大影響的訴訟,卻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法官最後認定周刊報導屬實,陳致中也因此被法院認證召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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