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四物飲包裝爭訟 佳格勝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佳格食品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飲品包裝,與統芳及富士康生技爆發侵害著作權爭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佳格食品勝訴;但法院准許在一審被判刑1年的統芳及富士康生技負責人張展圖,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統芳及富士康各科罰金50萬元。 去年2月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張展圖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的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統芳及富士康生物科技公司,各科罰金50萬元。被告顏老得無罪。 檢察官上訴二審後,張展圖主動向佳格食品道歉,並答允由他本人、顏老得、統芳及富士康兩生技公司連帶給付佳格食品220萬元,雙方因此達成和解。 智財法院認為,兩造既已和解,被告以不執行徒刑為宜,因此判決同意准予張展圖緩刑3年。 被告張展圖為統芳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富士康生物科技公司總經理(民國100年1月29日前董事長為顏老得,之後為吳彩華),都是各該公司的代表人。 法院指出,被告明知佳格食品生產、販賣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包裝紙盒,為佳格公司委由他人設計製作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美術著作,任何人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與散布。 但是,統芳等公司竟自99年11月起,在統芳公司所生產、製造「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飲品的包裝使用近似佳格公司的包裝,侵害佳格公司的美術著作,足以使消費者造成混淆,並由富士康公司在全國性知悉的通路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