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醫藥費支出有保險理賠卻列報扣除 民眾遭罰補稅35萬元
民眾如因就醫住院,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須留意不得列報扣除,台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在 2020 年因病住院且支付 119 萬元醫藥費,並將醫藥費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因該民眾也受有 138 萬元保險理賠,並未負擔醫藥費,最後遭補徵稅額 35 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君在 2020 年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共 119 萬元,並將醫藥費用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計 138 萬元,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實際上並未負擔醫藥費,因此不得列舉扣除,最後核定補徵稅額 35 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理賠,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事,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以付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另如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台北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須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例如身心病痛接受治療等支出,且以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規定的醫療院所為限。
台北國稅局說明,由於投保醫療險而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足以弭平其醫藥費負擔,因此應將醫藥費減除保險給付金額,也就是只有未獲理賠的醫藥費,才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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