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三讀! 福利保障更多

立法院昨(十一)日三讀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相關條文;參照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定義(含薪資及津貼),有關船員死亡補償標準由原訂平均薪資修正為平均薪津,以確保船員權益。 交通部表示,希望藉由這次修法,提供遊艇相關產業之優質發展,帶動我國海洋經濟活動,並促使船員、航商之勞雇關係更加和諧,使在今日複雜及變化快速之國際海運經營環境,能持續為我國航運事業再創佳績。 船員法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十一年、九十八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民法做二次修正。船員法現行條文共計九十三條,這次修正新增十六條、修正十九條及刪除第八十三及第八十八條二條條文。由於修正幅度未達原法條文二分之一,故條次及章次未變更。 有關這次修法重點,首先考量台灣四面環海,遊艇活動可帶動國內海洋經濟與相關觀光事業發展,增訂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相關條文。所謂「遊艇」是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為目的之動力船舶。而「動力小船」是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其次,這次修法增訂「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專章,依法制規定,船員法名稱應該配合修正,但考量該法適用主體仍以商船船員為主,規範其與雇用人雙方之權利義務,以確保船員福祉,因此這次船員法名稱未做修正。 再者,這次增修有關船員法死亡補償標準由原訂平均薪資修正為平均薪津。所謂「平均薪津」是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三所得之總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另外,也修正船員退休金制度,使受雇我國籍船舶之本國籍船員退休金提撥准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同時為確保船員保留勞動基準法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權益,也明訂其計算之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