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入憲 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新增條文將18歲公民權入憲。出席立委109人,都投下同意票。

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由立法院三讀修憲案後,再進行公民複決的首例。

上一次修憲時間是2005年,且史上七次修憲案都由國民大會推動,2005當年修憲,是將修憲程序從國民大會移往立法院。然而修憲門檻極高,必須有3/4立委出席、3/4出席立委同意,因此過去17年中,未有立院三讀通過之修憲案。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但朝野皆有共識,要將公民權下修為18歲,年滿18歲就擁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立院三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5日立法院有109名立委出席,無人棄權、反對,全票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案三讀,隨後修憲案將進行半年的公告,並在公告後三個月內舉行公民複決投票,若能獲得公民1/2同意,就能完成修憲程序。

立法院趕在3月底完成三讀,就是要讓公民複決投票能加入11月26日的九合一地方選舉。公民複決需要半數公民同意,約需要960萬票。

總統蔡英文對此發文表示,感謝朝野立委放下歧見、團結支持,讓台灣的憲政改革邁出關鍵的一步。蔡英文也呼籲民眾,在公民複決時,都能投下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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