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族共同繼承不動產的情況下,常有意見不合的情況發生,導致無法更好的利用該遺產,本文為此提供了 5 種解決方式,旨在幫助家族成員處理繼承遺產的爭議,並避免對簿公堂的情況,以維護家庭和諧! 文/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
近全球股市處於大多頭,不少股民從市場上獲利,進而產生了開槓桿以放大獲利的想法,近期就有一名網友表示自己丈夫在股市中賺了點錢,進而要求她去信貸給他做投資,讓他覺得壓力很大,不知道是否該答應,只好上網詢問,沒想到網友一面倒勸她不要幫這個忙。
桃園市近年來有許多的土地開發案如航空城區段徵收、中路區重劃、經國重劃、草漯重劃,這些都與地政局業務有關,《桃園電子報》專訪地政局長蔡金鐘,為大家說明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的不同處,及近期較受矚目的A21地區區段徵收案。 除了航空城外,桃園最近幾年大家也看到很多重劃區的開發,蔡金鐘表示,地政
...部,依據內政部104年5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03747號函文要旨:「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時,仍得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規定予以受理,惟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內容」,即因要將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土地之情形,屬「遺產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及遺產分割目的是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法需針對「全部整體遺產」為之,應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 (三)法院裁判分割...
...A地出賣給B,甲得否為之?如果是乙及丙想將A地出賣給B,乙、丙得否為之? 三、甲、乙二人原先就A地為分別共有,甲的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二、乙的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嗣後乙過世而由繼承人丙、丁、戊公同共有,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今若甲、丙、丁想將A地出賣給B,得否為之?如果只有甲、丙想將A地出賣給B,得否為之? 解析 一、數人分別共有不動產,如部分共有人欲處分不動產,則「多數決」應如何計算? (一...
...購買其應有部分、數人共同出資一起向他人承買原為單獨所有的土地等);也可能是基於「法律」規定(例如:繼承、合夥……等);或是基於「習慣」(例如:神明會、祭祀公業……等 )。 二、「共有」的態樣 共有,可再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準共有」與「建築物區分所有」四種態樣: (一)「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民法》第817條)。「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有之...
民眾若已持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但尚未決定如何繼承財產,未來須視繼承方式決定是否應額外付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辦理繼承不動產時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要繳納印花稅。 但若由繼承人按應繼分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則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繳納印花稅。
趨勢話題「無緣社會」、「長壽地獄」之後,臺灣現場實況,基層公務員說給你聽。65歲算是人生的一個大考,之前所有累積的事物,無論是關係、負債、病痛,都會成為在轉職成「老人」這個身分時,無以迴避的重量。作者是名坐鎮區公所社會課老人福利櫃檯的基層公務員,自認何其有幸,在這些生命隕落之前,成為接住他們最後一張網子的一條絲線,提供或多或少的幫助。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此外,納稅義務人也可向納保官的尋求協助,
財經中心/黃依婷報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
【記者 王苡蘋╱高雄 報導】針對大林蒲遷村,高雄市長陳其邁上任後已親自主持 4 次說明會與民眾當面溝通,並積極
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遷村案目前正進行居民填寫遷村意願同意書過程,地方里長9日率在地居民至高雄市議會陳情,表達反對「負債遷村」、要求再提高補助的心聲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2023年,全國有近1.8萬公頃的土地尚未繼承,這個面積比金門縣的1.5萬公頃還要大。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估算,全國尚未繼承的不動產價值遠超過千億元。然而,為何這麼多人不辦理繼承呢?以筆者從事30年來地政士的經驗角度來探討此問題。
李太太的老公驟逝,必須繳納高達8,000萬元的遺產稅,但李先生留下的存款只有3,000萬元,在納保官協助下,李太太用這招順利繳清遺產稅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