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成有價證券 人權協會籲修法

▲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引發熱議,對此中華人權協會搬出金管會前主委陳冲所言,認為應要修法解決並檢討改進。(圖/NOWnews資料照片)
▲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引發熱議,對此中華人權協會搬出金管會前主委陳冲所言,認為應要修法解決並檢討改進。(圖/NOWnews資料照片)

[NOWnews今日新聞]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引發熱議,中華人權協會今(7)日發出聲明指出,包括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專委林國全與法律事務處前處長郭土木,均已指明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交法》有價證券,司法機關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關於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冤案」,其中最受矚目莫過於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一審遭判18年有期徒刑,目前二審審理中。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根據《證交法》規定,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主張台灣存託憑證屬76年900號公告核定其他具投資性質有價證券。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文智一案時,曾傳喚金管會法律事務處前處長郭土木到庭為法律鑑定,郭土木明確指出,76年900號公告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交法》核定權,更認為台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交法》增訂前並無《證交法》適用,增訂後台灣存託憑證才準用《證交法》部分規定。

此外金管會前主委陳冲也在去年9月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交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

另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也曾在去年9月底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希望透過研討會,促使主管機關正視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交法》修法與法院判決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陳冲、林國全與郭土木等人,均已指明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交法》有價證券的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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