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是否屬證交法有價證券? 政論節目掀討論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不是屬於證交法裡的有價證券,究竟該不該修法,不只立法院財委會召開公聽會,找來法律學者表達意見,現在也成為政論節目探討議題,財經專家也針對TDR,過去較為模糊的法律依據,表達看法,就怕定義不夠清楚,引發冤錯案件,甚至還會侵害人權。

政論節目主持人 vs. 節目來賓說,「TDR到底屬於什麼,其實一直都沒有定義,完全沒有定義,完全沒有。」

政論節目上,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是不是屬於證交法裡的有價證券,財經專家分享看法,只是時代在改變,新興金融商品越來越多,但TDR依據的法令,卻被認為游走在模糊地帶,該不該透過修法,把TDR定義清楚,成了關鍵。

炒作TDR遭以證交法重判 屬有價證券?政論節目掀討論
炒作TDR遭以證交法重判 屬有價證券?政論節目掀討論

財經專家 黃世聰說,「TDR始終沒有很明確的說明,財政部都是用說,以前的說明就是這樣,這樣帶過,我覺得把它定義清楚,就是TDR屬於我們國內,這個證交法所匡列的範圍之內,就把它講清楚。那為什麼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我覺得未來可能會有,很多很多類似TDR之類的,新金融商品會出現,你如果沒有把這些新金融商品,都把它列的非常清楚的時候,未來這種TDR的缺失,可能會出現非常多。」

財經節目上,對於台灣存託憑證TDR定義,也掀起一番討論,畢竟76年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卻含括87年才發行的第一檔TDR,納入證交法範圍,甚至到101年才開始修法,中間算不算有空窗期,也引發外界好奇。

財經專家 賴憲政說,「不管你是用900號的民國76年,還是101年之後證券交易法,一個法條來看的話,(87年首檔TDR)中間有14年空窗期,也就是在14年裡面,代表TDR是無法可管的,也就是它不是政府核定的有價證券,既然這樣的話,不管是從新法不溯及既往,以及舊法沒有涵蓋在TDR之內的話,都不應該用所謂的刑事罰則,如果說有人因為這樣的話,這樣就有一點冤獄的一個可能。」

炒作TDR遭以證交法重判 屬有價證券?政論節目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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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要不要修法,把台灣存託憑證,明文列入證交法法條內,定義它的法律明確性,立法院財委會,日前找來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金管會也派出代表,表達立場。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 高晶萍(5.11)說,「目前經本會評估尚無修正的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TDR在過去財政部公告的第900號函文上,符不符合法律適用性,金管會和學者專家,各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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