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炒手二審續遭判刑 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

【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炒手鍾文智一審遭判刑18年、二審維持17年半重判。金管會對此表示,TDR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業經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外界指陳未修正《證交法》有侵害人權之虞或偽造文書等情,均與事實不符,重申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立場。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按TDR係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管會依《證交法》第6條授權於「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要求,又《證交法》業就各類證券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明確規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乃金管會向來一致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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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敏指出,臺灣高等法院31日就TDR炒作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之判決理由,認TDR係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與金管會前開見解相同,並認為戴銘昇、郭土木、王志誠等三名鑑定人之相異見解,僅以法律字義為據,未探究TDR之經濟實質,更與主管機關及證券發行交易市場中關係人之認知相悖離,並無可採。

綜上,TDR係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業經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外界指陳本會未修正證交法有侵害人權之虞或偽造文書等情,均與事實不符。按不法炒作TDR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影響甚鉅,依法訴追不法行為之刑事責任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乃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一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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