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議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不該以個案修法當反對理由

[FTNN新聞網]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是否為受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在立院引起正反兩方的意見,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認為部分立委「拿個案做藉口,不過是想幫主管機關的失職與黑幕,弄條遮羞布罷了。」林俊宏認為如何完善現行證券交易法制、避免金融監理漏洞和落實依法行政、罪刑法定原則等等才是最重要的。

TDR是否為受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在立院引起正反兩方的意見,證交法修正案自99年起亦多次進入立院討論,但至今仍未就TDR的規範依據做出定論。圖片來源/翻攝自國會頻道
TDR是否為受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在立院引起正反兩方的意見,證交法修正案自99年起亦多次進入立院討論,但至今仍未就TDR的規範依據做出定論。(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今(113)年相關的證交法修正案又再度被提出於立院討論,但遭部分委員質疑是為了替個案脫罪而推動的「個案修法」,該提案目前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中;具有豐富立院修法倡議經驗、長期為冤案奮戰的律師林俊宏表示,在討論修法議題時,是不是有相關「個案」存在並不是重點,而是要直接看法律本身有沒有應該修正的地方,也就是回歸到法律層面討論。如果現行法律條文確實存在瑕疵或漏洞,應該立即研議、進行修法;而如果因為有個案存在就不能修法,反而無助於修正法律本身的問題,導致個案無法獲得公正合理的救濟,形成「個案不修法」的不正義狀態。

林俊宏指出過去也有與特定個案相關的修法紀錄,例如107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雖然涉及當時SOGO股權爭議,但修法目的是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司內部人偽造、變造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資訊時,主動介入處理,達到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的效果。因此,修法時所考量的關鍵應該是法律層面在解釋適用上,是否出現漏洞、扞格或未竟之處等等,而非將有無個案存在當作前提,否則反而是限縮了修法改革的腳步。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認為部分立委「拿個案做藉口,不過是想幫主管機關的失職與黑幕,弄條遮羞布罷了。」圖片翻攝自義謙法律事務所官網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認為部分立委「拿個案做藉口,不過是想幫主管機關的失職與黑幕,弄條遮羞布罷了。」(圖/翻攝自義謙法律事務所官網)

林俊宏認為TDR已在台灣行之有年,但證交法始終沒有明文將TDR列為有價證券,導致其定位模糊,又因為涉及刑事處罰,使其具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主管機關雖然主張76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就是核定TDR為有價證券之依據,但實際上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進行核定,而TDR則是由台灣存託機構所發行,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再者,若將第900號公告所稱:「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視為對包含TDR等金融商品概括地核定,不僅定義模糊且涵蓋範圍過廣,不免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之違憲疑慮。

林俊宏表示雖然實務見解認為藉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就可以將TDR納入證交法對有價證券之監管,但是如此認定同樣會產生上述之違憲疑慮,因為對有價證券的金融監管涉及刑事處罰,這些規定僅屬於行政命令。況且主管機關顯然已經發現證交法規定不明確,才需要在行政命令層次進行補足,更顯示了證交法本身確有漏洞與模糊地帶存在,在在證明具有修法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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