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Uber懶人包沒告訴你的事:「搭車」出了事,算誰的責任?

文/李修慧

交通部2月21日公告,將修改「租賃車」的法規,但卻引起Uber在官方臉書發布懶人包、影片抗議。究竟「租賃車」是什麼?跟Uber又有什麼關係?過去多次被計程車業者、交通部重砲批評「不合法」的Uber現在如何「合法」經營?

2月21日,交通部預告,將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這個第103條屬於法規的第二章,主要規範「汽車租賃業」(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租車行」)。

根據交通部的新聞稿,這次新增的法規,規定「租車行」如果透過網路App,幫租車的顧客「找駕駛」,必須符合5項規定:

  1. 不可以將租用的車,以空車狀態,在車行外巡迴繞駛等消費者叫車,也不可以定點排班,只能在「租車行」等人預約。

  2. 計費方式應該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最少得租1小時

  3. 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

  4. 網路App平台必須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

  5. 租用的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由於Uber從2017年起就與「汽車租賃業」合作,這法規引起Uber官方抗議,尤其第1點和第2點,引發Uber在官方臉書、網站發布懶人包、影片、新聞稿,要求交通部撤銷修法。

Uber強調,如果每次都得等在車行等消費者預約,乘客等車的時間可能變長。Uber發言人也表示,「這個巡迴攬客,每趟之間都是很有效率地在路上跑。如果只能回車行等,等於有一半的油資浪費掉。」

Uber發言人也說,原本Uber是以綜合里程、時間(分鐘)、天氣等方式來計算車資,這次修法要求改成「日租」或「時租」,還要求起租時間1小時,將會影響乘客權益,就算乘客只跑不到10分鐘,也必須以1小時計費。

Uber為什麼會跟「汽車租賃業」合作?Uber發言人表示,這是他們在2017年4月與交通部達成的協議。

2013年4月,Uber以「電子資訊服務業」的身份進入台灣市場,標榜著「共享經濟」、「高檔車」接送,會員人數大增。2013年底,Uber台灣區總經理顧立楷就表示,Uber每個月乘車次數都有35%的成長率。

不過,Uber的叫車服務,引起計程車業的反彈,2014年7月,上千台小黃聚集仁愛路,抗議Uber影響生計,Uber司機「沒有職業駕照」、Uber車輛「不是職業用車」兩項問題,更成為計程車司機的箭靶,批評他們「違法經營」。逼得主管機關交通部也不得不重視。

2016年,新政府上台後,對Uber態度轉趨嚴厲,批評Uber沒有「納稅、納保、納管」。2017年1月甚至修改《公路法》78-1條,規定「有計程車之實,但沒依法申請者」,最高罰2500萬元。由於有檢舉制度,罰金又高,不到2個月,Uber就被裁罰了超過11億。

2017年2月,Uber宣布暫時退出台灣市場。但同年4月,Uber宣布回歸,表示將和「租賃車」、「計程車」業者合作,將輔導原本的Uber的司機到這些車行「靠行」、考取職業駕照,並將車子改成「職業用車」,解決「不合法」的問題。

針對近期的修法爭議,Uber發言人強調,2017年4月「復出」前,Uber就跟交通部協調過,交通部同意讓Uber跟租賃車行合作,為此,「我們也因為這個模式做了很多App的修正,比如(租車必備的)出租單。」Uber認為,交通部這樣朝令夕改,將令新創業者無所適從。

交通部表示,Uber提供的服務雖然名為「租賃車」,但實際上類似計程車服務。和計程車之間因為管制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所以才想修法,讓Uber「主攻」長程旅途,達到「分業管理」的目標。

但「租賃車」究竟是什麼呢?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會長吳正坤解釋,租賃車就像是「格上租車」或「和運租車」,把車出租給顧客。比如老一輩的不太會開車,所以如果要租車,可以請租車行幫忙「代雇駕駛」(顧客請租車行幫忙請一位駕駛來開車),而過去租賃車大多是跑比較長程的旅途,目前全台大約有15萬台租賃車。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理事長鄭力嘉也說,租賃業一般是「顧客先租車,假設有需要,比如對路況不熟,再找代雇駕駛」。

因此,法律本來就規定「汽車租賃業」租用的車子不可以空車在外巡迴載客。至少從1987年的修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0條就已經規定,租用的車不可以拿來「外駛個別攬載旅客」,交通部這次的修法只是再次強調,不可以違反這條規定。

針對「日租」跟「時租」的問題,交通部也說,2005年訂定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就已經明文規定用「日租」或「時租」的方式計算,這次修法也只是落實早就有的規定。

但Uber與租賃業者的合作的模式,如果乘車發生糾紛,該找誰負責?

鄭力嘉表示,在一般租賃車的狀況中,租賃車行是「出租人」,顧客是「承租人」。要是行車間發生意外或事故,顧客應該直接找「租賃車行」負責。【註】

而在「Uber X 租賃業」的狀況中,車行和顧客同樣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係,司機則是租賃車行的「員工」。Uber發言人表示,「提供運輸服務的是租賃業者,Uber只是因為有很多App的使用者,所以協助媒合乘客跟租賃車。」

那如果發生意外,顧客該找誰求償?Uber發言人説,「要看這個意外是什麼樣的屬性,但誰提供交通服務,誰就是主要承擔者。我們其實已經是B To B的model,Uber的責任是,如果檢調單位需要資訊,Uber可以藉由科技,很快地提供行程上的資訊,比如交通過程、行車定位等。」

這次修法的「預告期」即將在4月21日到期,如果沒有接收到其他建議,到時候交通部就會正式修法、公告。

如果修法通過後,Uber仍然不願意改變營運方式,仍舊在App上提供1小時以下的短程服務,或是讓Uber司機繼續在外頭巡迴載客,不強制要求Uber司機在租賃車行等人預約。交通部是否會像2017年一樣,對Uber甚至乘客訂出天價罰則?

交通部路政司王昭明科長受訪表示,目前都還在研議中,還沒確定。但下週會在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各開一場座談會,搜集大眾的意見。

Uber發言人表示,目前全台約有1萬台與租賃車行合作的Uber車輛,另外有約1000台左右的Uber Taxi,(和一般計程車一樣是純黃色),是和亞太、皇冠、Q Taxi 3家計程車行合作。租賃車約佔所有Uber的91%,而計程車只佔約9%。

不過,Uber表示,「會確保我們合作的業者有第三責任險、旅客險、意外險,這並非說出了事情Uber都置身事外。」

【註】鄭力嘉表示,一般計程車常常與「車隊」(比如「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計程車」等派遣車隊)或「車行」合作,但這兩者跟計程車司機都只是「合作關係」。「車隊」大多只提供派遣服務,減少計程車空車在路上跑的機率,和計程車本身並不是雇主與員工的關係。「車行」也只提供幫助計程車驗車、處理罰單、處理違規等問題,雖然可以把計程車司機叫回來做「教育訓練」,但管理程度很鬆散,雙方屬於「靠行」的「合作關係」,也不是雇主與員工的關係。因此如果發生糾紛,祝要還是要找「司機」負責,「車行」跟「車隊」頂多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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