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併foodpanda超高市佔率帶來壟斷疑雲,獨占市場一定不行嗎?11個QA解決你的疑問

文:劉繕愷(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五月,台灣外送市場迎來了一顆震撼彈,最大的兩家外送平台Uber Eats和foodpanda宣布將合而為一,這或許會為台灣外送市場歷經數年的廝殺畫下句點,但因本次併購涉及的市場規模過於巨大,讓本次併購前景充滿不確定性,競爭法的限制與主管機關的價值取捨,將成為左右併購案未來的關鍵。

本次併購事件的雙方主角Uber Eats和foodpanda,在全球的外送市場都具有主導地位,Uber Eats是Uber Technologies Inc.旗下的子公司,總部都設在加州的舊金山,Uber Technologies Inc.以計程車業務起家,逐步推展到餐飲外送領域,而foodpanda則是德國公司Delivery Hero SE的子公司,Delivery Hero SE從線上食品銷售配送服務開始,在近年成長為歐洲最大的食品運送企業之一。

雖然Delivery Hero SE自2011年成立以來在歐洲不斷擴大營運、開疆拓土,但其也面臨著來自Uber、Walt等新興同業巨頭的壓力,隨著市場競爭白熱化,Delivery Hero SE的營收和股價持續低迷,連其總部所在的德國的服務也宣告終止,本次出售foodpanda的台灣部門予競爭對手Uber,或許也是Delivery Hero SE為了專注在其他更有優勢的市場,而將業務範圍主動收縮的取捨決定。

根據foodpanda和Uber Eats在2022年5月14日發表的聯合聲明,雙方已就foodpanda台灣部門達成併購協議,本次併購的進行將由雙方母公司Uber Technologies Inc與Delivery Hero SE主導,Uber Technologies Inc將支付9.5億美金作為收購foodpanda台灣部門的對價,同時Delivery Hero SE將發行新股,由Uber Technologies Inc以3億美金認購。

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兩家公司對於併購將如何進行並未詳細說明,但從公布的資訊來推測,雙方可能採用營業資產讓與的方式來完成交易,將foodpanda在台灣的業務打包出售,併入Uber Eats的台灣部門,因此兩家子公司的股權結構應並不會發生任何改變,在其他地區的業務也不會受影響。

Q:超高市佔率帶來壟斷疑雲?

本次併購最大的障礙應該在公平交易法的壟斷問題上,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使市場佔有率達到三分之一時,必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並由委員會考量對市場的影響,以決定是否准許事業結合。

從數據上看,台灣的外送市場本就由foodpanda(市佔率52%)與Uber Eats(市佔率48%)領銜,本次併購案早已觸及申報門檻,且一旦合併案通過,台灣外送市場持續數年的兩強競爭時代將宣告終結,並進入由Uber Eats一家獨大的局面,合併後的Uber Eats在外送市場再無對手,極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7條的獨占事業,根據報導,雙方已經在5月14日將併購案送件交予公平會審查。

Q:獨占市場就一定不行嗎?

對於我國的競爭法制度,最高法院在錢櫃併購好樂迪的案件中做過精確的描述,即以「市場占有率」和「銷售金額」為篩選之標準,劃定了一定事業規模作為結合管制的門檻,而行政機關須就結合案件對於「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予以利益評量,最終決定是否允許事業結合。(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696 號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對於將產生獨占效果的事業結合,公平交易法並沒有禁止,即使公平會審查時認為結合後的新企業將會壟斷市場,也未必就會駁回結合申請,其中關鍵在於公平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即「事業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與「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放行與否的考量,仍在於整體經濟利益能否因此提升。

Q:公平會的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公平會在審查時,依法必須就「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進行評價並衡量,詳細的審查依據可見於公平會所發布的「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先區分事業結合的型態是水平結合或垂直結合,再對結合後的事業進行行為預測,並分別就可能出現的行為分析對市場的影響。

本案由於Uber Eats與foodpanda都是外送平台,提供的服務類型基本一致,兩者原本處於水平競爭的地位,故應適用「水平結合」的審查方式。而處理原則中針對「水平結合限制競爭效果」的考量重點,分別是「單方效果」(結合後競爭壓力消失而使企業得以有更大的定價空間)、「共同效果」(結合後的事業更能與其他仍存在的競爭者更可能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使市場實際上不存在競爭)、「參進程度」(潛在競爭者參進之可能性與及時性)、「抗衡力量」(交易相對人箝制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等。

Q:水平結合將帶來市場衝擊?

水平結合對於市場競爭性的影響源自雙方目標的統一,在結合前,事業間彼此為最主要之競爭對手,雙方互相向對方施加競爭壓力,各自以「自身利潤極大化」為目標。

結合後,因為袪除此一敵對關係,連帶亦消弭彼此間的競爭壓力,且因決策權統合,參與結合事業以「共同利潤極大化」為目標,水平結合使得參與結合事業將價格決策等競爭變數之外部性予以「內部化」,水平結合必然導致更高的價格及更少的產出。(參考自公平會於錢櫃併購好樂迪案的否決說明)

實際上,在水平結合的案件中,最影響市場競爭效果的就是「單方效果」及「共同效果」。

「單方效果」是指參與結合事業的定價趨同性,例如兩家公司原本的服務價格原本有差異而相互競爭,但結合後公司服務價格統一,競爭也就因此消失,以遠傳併購亞太的案件為例,亞太原本最便宜的5G資費方案有499元的選項,與遠傳電信5G的599資費方案形成競爭關係,但合併後的新遠傳就可以用統一定價的方式消除這種競爭,此時消費者就喪失對於多元價格的選擇機會。

而所謂的「共同效果」,則是針對結合後的事業與其他尚存在的競爭者之間的行為一致性,因為結合導致市場參與者減少,讓存在的廠商之間更有可能達成協議進行聯合行為,這也會導致市場的競爭性消失。

近期的聯合行為例子,可見於小琉球浮潛聯合漲價案,多家小琉球的浮潛業者,透過琉球觀光發展協會相互連絡並達成合意,將浮潛價格統一調漲,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聯合行為並進行裁罰,業者提起爭訟後也被法院駁回(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

一旦事業相互結合而導致市場參與者的數量減少,各個業者之間就會更容易達成一致性的協議,上述的聯合行為發生機率就會大增,這就是事業結合的共同效果。

綜上,對於水平結合的限制競爭效果考量,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三個方面,分別是「結合後的新公司是否會因為沒有對手而可以坐地起價」(單方效果)、「結合之後的市場是否會喪失服務或價格的多元性」(共同效果)、「消費者與同業還有沒有能力影響結合後新公司的定價策略」(參進程度、抗衡力量)。

Q:如果不漲價就可以了嗎?

如果結合所導致的限制競爭效果主要在於定價權,那Uber Eats是否可以透過承諾「不會漲價」來打消疑慮呢?

從過往的事件來看,並沒有這麼簡單,例如錢櫃併購好樂迪一案,法院和公平會都認為,即使即使錢櫃允諾「不調漲價格」、「維持雙品牌策略」、「不減少營運據點」等結合補救措施,也無法確保將競爭程度恢復至結合前之水準,難認足以化解結合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之疑慮,因此仍然禁止錢櫃與好樂迪進行吸收合併。

簡單來說,承諾不漲價僅是消彌部分的不利競爭效果,但在此類結合案件中,公司不僅須要盡可能的降低限制競爭效果,同時也需要證明結合本身可以對市場帶來其他的正面經濟效益,才有可能打動主管機關。

縱使公司願意承諾不會漲價,但如果未能提出「事業結合對整體市場的正面效益」,還是可能被駁回申請。如果Uber Eats與foodpanda想說服公平會核准併購,不但需要針對可能產生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進行預防,更需要證明此一併購對於整體市場發展能帶來什麼樣的好處(例如使消費者能享受更全面的服務),並且此項益處還需要遠遠大於併購的負面效果。

以下我們就來嘗試分析本案對整體經濟利益的利弊影響,以及其通過的可能性。

Q:本案的限制競爭效果如何?

先就單方效果而言,外送平台的定價涉及三個方面,分別是消費者、商家與外送人員,這三者之間也會互相影響,例如平台為了促銷而在一定期間內降低外送費用甚至免運費,這時部分的費用就可能會轉移到商家或外送人員身上,造成商家需要支付的手續費提高,或外送人員的報酬降低。

原本Uber Eats和foodpanda處於勢均力敵的狀態,兩家業者都有各自的定價策略而相互形成競爭的關係,包括免運活動的設計、與銀行合作提供信用卡消費優惠等等方式,都是面對消費者定價競爭的一環。

另一方面,對於店家的合作費用、外送人員報酬,也都是定價策略相互競爭的戰場,店家在加入外送服務時,會選擇合作費用更合理的平台,這限制了平台對於店家恣意抽成的可能性。

對於外送人員也是一樣,如果平台刻意壓縮外送時間或外送報酬,那人員就會流向競爭對手,這就會使外送平台陷入人員不足的窘況,而隨之產生的無人接單、運送時間過長等問題,又會使消費者轉而選擇其他外送平台,進而使原本面對消費者的低價競爭策略喪失預期效果。

簡單來說,原本兩家外送平台的定價競爭關係,讓雙方在定價策略上需要思考如何在消費者、店家、外送人員報酬之間取得平衡,而不能為了短期目標而刻意的傾向某一方。

然而一旦本案通過而雙方合併,則屆時不管是消費者、商家還是外送人員,在使用外送平台服務時,都會陷入「只能選擇Uber Eats」的困境,喪失了過往可以「貨比三家」的機會,這就會打破原先的平衡,平台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將可以在某一段時間內降低外送費用,然後向商家收取超高的合作費,因為商家既不能沒有外送服務,又沒有其他的外送平台可供選擇。

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案的單方效果遠遠不只是「合併後的外送平台向商家或消費者收取的費用是否恣意漲價」的問題,更攸關「是否會打破消費者、店家、外送人員之間的定價平衡」。

至於共同效果方面,問題更嚴峻,兩大平台合併後的市佔率超過80%(實際上已經趨近96%),結合後的外送市場根本沒有其他潛在競爭者,新平台本身的行為就已經足以決定市場的走向,就算不與其他尚存的小平台進行聯合行為,也會使市場實際缺乏競爭。

更棘手的是,與過去案例相比較後,十分難以期待公平會允許雙方結合。

其實本案與曾遭否決的錢櫃併購好樂迪一案相當相似,都是作為市場主導者的行業巨頭進行的水平結合,且雙方原本就是彼此最大的競爭對手,這與遠傳併購亞太、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的大吃小模式有所不同,對市場競爭效果的衝擊母寧相較一般的水平結合更加巨大,顯見公平會對此種雙方市占率都極高的水平結合

綜合以上,本案無論是單方效果或共同效果都非常嚴重,對市場競爭性的破壞不容小覷,除非Uber Eats和foodpanda能給出合併將顯著提升整體市場經濟利益的具體理由,否則將難以說服公平會放行。

Q:畸形競爭模式由誰來承擔?

如前所述,原本Uber Eats和foodpanda 兩大平台處於勢均力敵的關係,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加入會員,雙方在外送費用上都做出過許多讓步,但為了能同時增加合作店家的數量,並確保外送人力充足,平台也不能將優惠消費者的成本全部轉嫁給店家或外送人員,而必須用過往營收利潤甚至是股本來填補,這也造成大多數外送平台持續虧損。

然而,這種以股本因應擴張支出以求迅速搶占市佔率的發展模式,本身並不具有可持續性,所有的成本都會轉移到未來,日後一旦市場被統一或業者間達成協議,則服務價格將出現巨大的反噬,用以填補過去價格戰的虧空缺口,最後還是由消費者來承擔這些不利益。

Q:為什麼價格戰難以避免?

價格戰出現的必然性與行業類型高度相關,我們可以從「消費頻次」與「技術壁壘」兩項指標來觀察,一般而言,消費頻次越高,價格因素對客戶選擇的影響就會更高,反之,技術壁壘越高的領域,價格因素對客戶的影響力就「相對」較低。

我們以醫療領域為例,當涉及人工關節置換時,其特徵就是「低頻次」和「高技術」,因為這種一次的性大手術將影響未來數十年的生活,而客戶的主要訴求是關節健康能在得到改善,在其能承受的範圍內,即使價格昂貴,也不會影響客戶選擇更高品質的人工關節。

相反的,醫療領域的成藥(止痛藥、感冒藥等)就是「高頻次」而「低技術」的消費,只要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客戶就不會因為某家藥廠的止痛藥技術更好而支付高昂的價格,反而有效但價格低廉的藥品會成為首選,因為對於客戶而言,此時藥品只要能達成基本的效果就足夠,至於技術高低反而不是最重要的考量。

高頻次消費下,即使價差只有10%,但持續性的支出會不斷放大價格影響,一杯咖啡即使只便宜了20元,經年累月也會成為一筆可觀的數字,因此任何價差都會大幅影響消費決定。

簡單來說,技術要求低的行業中,各家商品效果差異並不明顯,本就難以說服消費者為特定產品支付更高昂的價格,而高頻次的消費需求又讓消費者對於價格極其敏感,因此削價競爭就成為市場競爭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

Q:外送平台有哪些競爭困境?

外送服務正是一種典型的「高頻次」「低技術」的產業,外送本身就是日常需求,每日的消費頻次至少在一次以上,而外送服務範圍與速度取決於公司能提供的人力資源,至於路線計算或派單系統等技術,各家業者實際上並沒有太大差異,從這個角度分析外送服務,就能理解為何外送市場的價格競爭會不斷出現。

那是不是代表在「高頻低技術」的領域中,就只有便宜的商品才能取勝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公司能透過品牌故事、美術設計、企業形象等手段來提升商品的附加價值,那消費者就有可能形成「品牌忠誠性」,從而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低技術的產品,成衣領域中這點尤其明顯,品牌本身技術並不突出,但顧客卻會為了品牌的潮流價值、表彰的社會地位等因素而忽略價格因素。

遺憾的是,外送服務的性質很難打造品牌忠誠性,因為客戶使用外送的目標十分單一,就是「餐點配送」,這與個人的社會地位彰顯、品味等等毫無關聯,一旦另外一家業者的外送費用更加低廉,客戶就會毫不猶豫的改變選擇。

可以說,只要外送市場中有多個巨頭同時存在,則當市場飽和度達一定程度時,隨著增量競爭轉向存量競爭,低價吸引對手用戶的策略幾乎就是唯一的生存方式,因此外送平台不擇手段、殺雞取卵的價格戰是競爭下的必然現象。

或許有人會認為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業者的漲價行為以解決價格反噬問題,但過去價格戰的資金缺口已經產生,如果公司不能透過漲價來填補,最後只能宣告倒閉,如此一來,不僅投資人將血本無歸,消費者在享受了低價外送的短期利益後,又將徹底失去這項便利的服務,且更將嚴重打擊未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

Q:本次併購能否終結削價競爭魔咒?

價格戰導致的弊端除了虧損外,更會使平台業者愈發著重短期的市場表現以吸引投資人繼續投入資金,而忽略長期營運規劃佈局,對於人口密度低或地形崎嶇的偏遠地區,身處在激烈價格戰中的業者更無暇顧及,造成大城市中外送服務過度飽和,而鄉鎮地區則完全無外送服務可用的困境。

本次併購案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正面效益,就在於終結此種畸形的外送價格戰,讓服務價格與運營成本重新回歸平衡。如果外送平台間進行結合,隨著競爭壓力減輕,不再需要以低價格服務互相搶奪客戶,因此價格戰模式的市場策略就會逐漸喪失必要性,平台因此將得以調整原本畸形的收費模式,以更合理的價格提供外送服務,公司也能以更健康的方式持續經營,不需要再依靠投資人無止盡的持續輸血。

在利潤得以支應營運支出的同時,外送平台就能做更長遠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不再追求短期營收指標,整合後的外送平台將有能力為偏遠地區提供外送服務,並透過擴大的市占率分散這部分的成本,從而使偏遠地區的消費者也能以合理的價格享受和都市地區一樣的外送服務。

這種類似地區間轉移支付的運營模式,對於弱勢地區發展有重要價值,以統一集團旗下的7-11超商為例,7-11的營業據點遍布全台,作為零售業者,對營收影響最大的因素主要為租金、薪資、運輸成本和客流量,但不同地區的7-11商品價格卻不會因地區發展而有異,因為偏遠地區的高運輸成本可以透過其他地區的營收加以平衡,相對的,都市地區的7-11也不會因為租金高昂就提高商品價格。

Q:付錢點外送,還是付錢打廣告?

另外一種可能的整體經濟利益,則是對於資源的利用效率,我們幾乎不會在媒體上看到關於Windows系統的廣告,因為微軟公司對於工作軟體市場已經達到支配地位,不需要宣傳Word或PowerPoint有多優秀,只需要持續更新軟體功能就可以。因此事業間的整合,將能使更多的資金會被用於「提升既存客戶的使用體驗」,而非「透過廣告營銷開發新客戶」。

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更進一步的分析「競爭性」與「整合性」對於不同行業的價值。

前面我們已經提及「低頻次高技術」與「高頻次低技術」產業特徵,而在「低頻次高技術」的行業中,競爭的手段主要是新技術的對抗一旦某一家公司取得壟斷地位,缺乏競爭需求將會使其怠於繼續提升技術。

此類行業中競爭性缺乏的弊病,是「技術創新的怠惰」,極端的例子就像上世紀冷戰中的蘇聯,當時蘇聯的電視、收音機等工業技術產品都是統一由國家生產,不存在技術競爭需求,即使國家重視技術發展,但因欠缺提升技術的誘因,故而蘇聯的技術更迭仍遠遠落後於西方自由市場競爭下的同類工業品。

反之,在「高頻次低技術」的行業中,價格與宣傳才是競爭的手段,競爭所帶來的效益是在更優惠的價格與更細緻的服務,但對於技術提升並無顯著影響,此類行業中的高度競爭,有時會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例如前面舉例的成衣銷售市場,我們購買成衣的錢,大多被用來進行鋪天蓋地的服飾文化宣傳,與我們實際購得的產品本身關係反而不大。

再來看另一項對比,「保健食品」與「臨床用藥」都與我們的健康相關,但我們購買保健食品的支出,都被用在各種電視廣告的投放上,至於所謂益生菌、鈣片、雞精的真實生產成本,則根本不到售價的10%。而臨床用藥(選擇性免疫抑制劑、抗出血劑、抗高血壓藥Bosentan)的售價則主要取決於研發投入成本,藥廠往往需要先花費數億並耗時多年才有機會研製出療效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新藥,但卻不用進行過多的廣告投放,因此資源利用的效率遠比保健食品更高,至少消費者是真的在為健康掏錢,而不是為了成堆的媒體聲光效果買單。

因為外送市場中基本上不存在實質性的技術壁壘,削價競爭外,平台大多依靠鋪天蓋地的廣告營銷來拓展市場,鉅額的媒體投放成本反而侵蝕了本可用於提升服務品質的資源,這就會導致資源的大量浪費,如果能順利結合並獨占市場,則用於廣告營銷的資金就能轉移到改善品質或外送人員福利上,這對於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本身都是雙贏的局面。

結論:選擇與代價

當然,即使外送平台得以整合,但前述提到的「消費者&商家&外送人員」定價平衡仍有被打破的風險。

目前外送平台的削價競爭模式,除了以股本作為資金來源外,有時會以犧牲外送人員與商家利益為代價,但因為商家和外送人員可以選擇其他平台合作,故而外送平台大多不敢過度剝削商家和人員,然而合併後的市場將不存在其他選擇,商家和外送人員勢必會喪失議價權,此時仍需要主管機關介入管制,禁止外送平台挾其壟斷地位肆意剝削合作方,這需要仰賴主管機關的專業性與積極性。

筆者支持本次併購案通過,主要理由就在於「競爭悖論」,外送市場目前的競爭並沒有真正帶來價值,反而充斥不合理的低價競爭與過量的廣告宣傳,整合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畸形競爭的現狀,即使有單方效果與共同效果的疑慮,仍舊能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緩和。

然而,若一昧的以「保護競爭效果」作為綱領,反而使不合理的現狀繼續延續,我們會繼續面對諸如「外送人員的薪資難以提升」「外送時間被過度壓縮導致交通危險」「外送平台難以營利需靠股本輸血」等等問題,唯一會受益的只有藉此大撈一筆的媒體廣告業者。

最後仍要強調,市場競爭是否應該維持,本就因行業類型、發展現況而有不同,競爭從來不是目的,只是我們追求整體利益提升的手段而已。競爭失去理性、當市場逐漸失控,我們本就可以有不同的選擇,而選擇必然伴隨著代價,比起消極的維持現狀拒絕改變,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在做出選擇的同時,面對這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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