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WHA受挫 給國人的啟示

依5月22日自由時報「中國函告各國不准台灣省參加WHA」報導指出,「自2009年以來這八年間,在中國政府同意下,台灣省以『中華台北』名稱和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此一中國經由兩岸協商所建立的特殊安排,係建立在兩岸和平發展基礎上。此一安排僅適用於世衛大會,不用於其他活動或其他國際組織之程序」。

此項報導讓人震驚,過去馬政府未經人民及立法院的同意,在秘密協商下進行臺灣主權的出賣,應予譴責。由歷史事實及國際法原則來看,事實上「中國台灣省」根本不存在。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都沒有擁有主權。

查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訂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先生,1952年7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其中有關第二條「領土條款」,葉部長指出,中日和約對於日本前所占我之領土,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當時參與和約談判的國府外交部長葉公超事後在立法院的報告:「在目前情勢下,日本沒有權利將台澎轉移給我們,即便日本願轉移,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台北和約中,我們設法規定在台澎的居民及法人用中國籍,這項規定可以彌補將來台澎歸還我們的空檔」。

由上可知,所謂「空檔」指主權與管轄權之間的間隙或落差,前葉部長是談判團長,也是中方草約擬稿人,他承認台北和約未予國府台灣主權,但自認取得管轄權。因此,歷史事實證明,由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規定,台灣、澎湖領土主權未歸還中華民國。

又查,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2013年8月26日發表一份更新版的「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進」報告(連結)其中,重申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法律顧問Robert Starr 1971年7月13日所提出的「Legal Status of Taiwan」(台灣的法律地位)備忘錄,迄今仍有適用。

該備忘錄指出1970年,國務院在參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對外安全協定及承諾小組委員會的聽證中,確認美國的立場:「依對日和約及中日和約所界定的台灣法律地位: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主張。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和約也用同樣文字。日本在兩項條約中均未把此地區讓渡給任何特定的實體。由於台灣和澎湖並未包括在任何現有的國際安排,對此地區的主權屬於未解決的問題,仍待未來國際解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佔領及行使對台灣及澎湖的管轄權。」

前述1971年的備忘錄所稱「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佔領及行使對台灣及澎湖的管轄權。」其中並無涉及主權的移轉。又美國與中國之間的三項公報,也無涉及台灣及澎湖主權的移轉,由1979年1月1日起生效的臺灣關係法第15條指稱「臺灣統治當局」(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中華民國可為明證,此次參加WHA受挫帶來的啟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都沒有擁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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