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台灣史上最大之軍眷冤案

讀者投書:謝國榮(退休大學教授)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79年起,國防部推動全台眷村「整村整建」計畫。「整村整建」原先是所謂「立意良善」,要照顧退伍榮民及眷屬的政策,結果卻讓許多榮民榮眷成為了「被剝削」與「被迫害」的對象。國防部強拆合法新建之房舍,事後又不道歉與賠償,此十餘年間迄今,榮民榮眷多次向馬政府及蔡政府申訴,向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陳情,皆無下文。如今,絕大多數榮民老伯伯已含冤離世,斑斑血淚史,剩下的是可憐的子女們,哭訴無門,期待公平與正義何時見天日!

民79年,國防部要求全台44 個眷村,共2578戶,必須要配合軍方之規定,由軍方拆除原老舊眷舍,以招標方式給承包商施工,興建RC鋼筋結構永久建築物。國防部白紙黑字承諾,新建RC鋼筋結構房舍,國防部補助每戶20-40萬台幣,經查當時世華銀行的紀錄,國防部並未將全部補助款匯入世華銀行「整村整建」的專戶,顯見國防部涉嫌毀約、詐欺及背信罪。同時國防部卻要求各眷戶必須要按時分期繳納配合款,匯入世華銀行,以利支付建商之施工。當年的榮民榮眷薪水微薄,此一「整村整建」的工程,國防部並未協助所有眷戶申請銀行貸款,徒增榮民之負擔。

此2578的眷戶,皆是退休及年邁的榮民榮眷,大多數是士兵與士官,從抗戰、國共內戰,到保衛台灣,一生犧牲奉獻,服從命令,追隨政府,所以對於此一「整村整建」的工程,從頭至尾幾乎是無條件服從。但是,榮民榮眷搬出原眷村,卻要自己負擔搬遷及另行租屋之費用,並按時繳交支付改建之工程款,耗盡榮民畢生之積蓄,有不少榮民伯伯還說,連棺材本都貼了進去。每一個眷戶自籌款少則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不等,依據眷戶實際建坪面積而定,從此血本無歸。

民82-83年,全台44個眷村「整村整建」陸續完工,眷戶入住興建RC鋼筋結構永久的建築物,屬於全新的建築,是「新建」,已不是所謂的「老舊眷村」改建之對象。但是立法院於民85年通過之「眷改條例」,國防部卻於民國94年宣稱依據「眷改條例」,國防部命令通知此44個眷村,已入住RC鋼筋結構永久建築物之2578戶,在101-103年需全部強制拆除,且強迫眷戶再次搬遷。拆除的當時,有很多榮民榮眷激烈抗議與抗爭,國防部與政府卻無人回應,無情與冷血,讓人心寒。政府拆除非法違建,尚屬合理,但是國防部強行拆除合法之新建物住宅,何異於土匪之蠻橫行徑。眷戶自籌款去建新屋,新建房舍卻被國防部非法強拆之後迄今,亦無任何賠償。全台有44個眷村,共2578戶,如果每戶以4人計算,權益受影響的眷戶人數約一萬餘人以上。如果這群榮民榮眷是受害者,誰又是加害者呢?

國防部推動眷村「整村整建」是依據民77年5月1日國防部總政戰部之「國防部眷舍配住須知」第八項「眷村重整建」之「原地重建」之行政規定:「以可用面積之土地價款百分之六九點三,補助眷戶購買眷戶重建住宅,如補助款不足時,代為辦理貸款,仍不足購宅時,眷戶以自備款繳付之,房地產權屬於私有。」但是在本案中,國防部原應允每一眷戶之補助款20-40萬元,未兌現;原答應要協助眷戶貸款,未辦理;原承諾原地重建後,房地產權屬於私有,也是謊言。國防部對榮民榮眷之欺騙、背信與毀約,莫此為甚!

經監察院調查大寮有4個眷村,共538戶之後,於民98年公告對國防部之糾正案指稱:「國防部在推動「整村整建」,未經縝密規劃及執行,任令眷戶投入鉅資拆除又重建,重建後又拆除,然後又改建,顯有嚴重疏失。民77-83年「整村整建」及民85年的「眷村改建條例」政策缺乏一貫性,徒耗公私資源,實屬不當,有違法之缺失。由高雄縣政府於民86年委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指出,高雄大寮4個眷村於民80-83拆除舊眷舍,然後「新建」RC鋼筋結構永久建築物,但後來國防部曲解並誤用「眷改條例」第3條第1項,將「整村整建」之「新建」建築房舍給強制拆除,嚴重不當,確屬違法。」民91年4月3日,國防部副部長陳肇敏在立法院答詢時說:「全台有44個已原地重建之眷村,應該不至於會拆除,就算沒有人住,也不能拆掉!」一位國防部上將副部長,在國會殿堂裡輕率地發言,毫無任何誠信可言,隨後任令怪手強拆合法新建之眷舍,對榮民榮眷之無情迫害,國防部卻變成加害者,天理何在!

國防部在推動眷村「整村整建」時,當時國防部與立法院尚未有「眷改條例」立法之芻議,從民79年起,國防部推動眷村「整村整建」至民85年立法院通過之「眷改條例」,兩者相距有六年之遠。「眷改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明示:是針對之對象為「老舊眷村」,且於民國69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之軍眷住宅,完全不適用民77-83年「整村整建」所「新建」之永久性建築房舍。監察院已充分認定國防部明顯違法,當年「整村整建」的承辦官員及主管,甚至參謀總長及國防部長,必須要追究其行政、政治與法律之責任。經筆者訪談多位受害眷戶,隱約看見有政客與建商聯手在執行拆除眷村又重建過程中的不當謀取巨大之利益,甚至有民代去函監察院,要求取消監察院對國防部之糾正案,政商利益似乎成了迫害眷戶的背後幫手!

大法官會議485號解釋:「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民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眷眷住宅,然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以免浪費國家資源。」據此,咸信大法官不會認同國防部強拆「整村整建」所合法「新建」之永久性建築房舍,國防部此一非法行為,已明顯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

所謂的「居住正義」,在台灣已經討論很多年,但是卻未真正與普遍之落實。「居住權」被視為是基本人權之一種,是社會保障與福利制度,本應受法律與憲法之保障。所以,眷村之榮民對於房舍享有佔有與使用之權利。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第4號與第7號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

民105年,桃園龍崗地區忠貞眷村的拆屋還地案,法官孫健智判決國有財產署敗訴,讓部分非正規住區居民暫時獲得安居,更讓台灣有了第一個保障居住權的判決。法官孫健智在判決書中寫道:「更直白的說:即使國內法允許政府拆房子,也要照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程序來做,而不是看他高興,說拆就拆。亦言之,居住權是獨立於財產權之外的人權。」

民98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兩種國際人權公約,並由總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依人權公約說明:「合法國民在國內有遷移往來之自由及選擇居所之自由」,亦即保障人民「適足住房權」,另外,人權公約第七號意見書也針對「強制驅逐執行」的法律程序特別規定,以保護遭強制遷徙的人民。然而,國防部在執行「整村整建」案過程中,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然後又建,欠缺法律程序,又毫無法律依據與授權,未依法行政,姿意妄為,嚴重侵犯眾多眷戶的「居住人權」及「財產權」,導致許多榮民榮眷面臨巨大的迫遷威脅及財產損失,請問這符合公平與正義嗎?以大寮四個眷村為例,在國防部強迫搬遷之後的四年之內,年邁的老榮民們含冤含恨去世的人數高達四百多人,真是無語問蒼天!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第三之一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整村整建」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之軍眷冤屈案,國防部之不法行為,導致萬餘軍眷之被迫拆屋與搬遷及財產損失,除了監察院之糾正案外,國防部明顯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更違反了「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兩種國際人權公約有關居住正義與居住人權之規定與精神! 近年來,在積極推動「轉型正義」的民進黨政府,應主動協助受迫害之榮民榮眷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更應正式地向受害之榮民榮眷道歉,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

民101年,哈佛大學桑德爾(Sandel)教授在台灣演講,題目為「人權、正義與美好社會」,如果我們忽略並漠視這群被國家機器迫害的榮民與榮眷們,亦無道德勇氣去為他們申冤的話,我們還有什麼資格去談論美好的社會呢?

附記: 我不是本案之受害者,但是基於正義與公理,為這群受害之榮民與榮眷撰寫此冤案。台灣主要的報紙媒體對此冤案興趣缺缺,期盼Yahoo新聞可以為他們伸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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