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從小玉事件看行政立法的怠忽職守

讀者投書:李娜(自由撰稿人)

檢方諭令小玉30萬交保。圖片來源:中央社
檢方諭令小玉30萬交保。圖片來源:中央社

自2020年南韓爆發N號房事件後,我國多名立委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皆有提案,並呼籲相關單位立法保護被害人。但截至10月18日發生的小玉偷臉賣謎片事件,我國面對數位性暴力事件猖獗到底貢獻了什麼?可以說是原地踏步。

近年屢屢發生的數位性暴力事件,被害人幾乎求助無門。面對性私密影像外洩,我國司法僅能依據《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之「竊視竊錄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無遠弗屆,且使被害人身心靈受創一輩子,司法卻依然僅停留在20年前的璩美鳳光碟事件?無法保護被害人豈不是政府機關怠忽職守?

屏除政府機關的怠忽職守,再來說說立法委員的職權。南韓N號房事件加上婦女團體積極地倡議,促使藍綠白委員紛紛提出專法,不分黨派表示要保護被害人。但是呢?各委員所提出的專法也就僅通過一讀,甚至連送到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的機會都沒有,簡直比有被害人遇難才浮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還邊緣。

網路的傷害是一輩子的,當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外流,被害人真正要的是「影片下架」及「刑責加重」,政府卻只聽到後半段的「刑責加重」。這也是為何7月立院有機會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案,將「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因;因為能從現有法律修正滿足部分需求,何必再另提專法加重行政機關工作?畢竟要求業者下架被害人影片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誰又願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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