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從憲兵女士官判決無罪,談戰時軍法還能運作嗎?(下)

讀者投書:廖念漢(現任陸軍官校講師,曾任國防部軍事監獄主任、海巡署專聘講師、奇策盟文宣部主任)

資料照片:中央社
資料照片:中央社

要理解法律,就特別要理解法律的缺陷。—邊沁

2019年10月20日,各大媒體均報導一則有關憲兵的新聞。某林姓女上士在營區擔任待命機動班班長(大直裝甲憲兵營),因未向上級權責長官報告即擅自離開待命室(僅向副班長告知),先去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2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並午休。

其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遭北檢起訴,判拘役20天,緩刑2年。林女收判後隨即退伍並上訴,二審於日前判決她沒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改無罪確定。

二審高院之觀點為:林女縱使為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短暫離開而未坐鎮於待命室,終究從未離開營區範圍且從事明顯與公務無關的私人事務,沒能充分證明林女有擅離勤務所在地的主觀犯意。而其中最關鍵的證詞竟是其營長出庭時供稱:林上士並未離開營區駐地...是以這位營長情急之下的證詞,剛好被媒體拿來當標題修理憲兵。

「上個廁所被判刑,『營區都是待命範圍』,還女憲兵公道」。這就是某報的醒目標題,暗喻憲兵過於嚴苛不通情理,而法官替天行道,大快人心。惟此標題一看就了解是沒有服過兵役的記者所撰,殊不知現在連在女排長牙刷上噴精液;逃亡四天都不會被判刑,女士官上個廁所怎麼可能會被判刑?

但別忘了!林女不是剛下部隊的菜鳥、而是志願役的上士,當天是擔任機動待命班長,機動班按戰備規定須全副武裝,當營區發生緊急狀況時須一分鐘集合完畢。而林女要離開待命室一定要跟「值星排長」或連級幹部報告獲准,其班長職務指派他人暫代後,才算完成正常程序,怎可私下告知副班長後隨即離開,也未免太率性了些。

另法官可能沒到營區實施現地勘查,因國軍營區大小不一,如果是中科院、左營海軍軍區、清泉崗各空軍基地或九鵬火箭試射等基地,如果擔任機動班長擅自離開待命室,就算在營區內處理其它公務或回宿舍上廁所,10-20分鐘都無法趕回,請問該如何處理突發狀況?如果是暴徒侵入營區,致機動班群龍無首豈不貽誤軍機?

再者如按二審法官的邏輯概念,整個營區都是勤務所在地,那空軍的警戒待命機(飛官須在跑道頭警戒室24小時全副武裝待命),是否也可以離開狹隘的警戒室,跑到基地內的辦公室處理公務或找同僚研討飛行心得。

而飛彈部隊的戰備連依規定須至「作業區」待命(五分鐘內須發射飛彈),此時如有士官兵跑到「行政區」處理公務或上廁所,順便回寢室午休,如同上述飛官離開待命室般,也都算是在勤務所在地,請問法官是否以同樣的思維模式來判決?

提筆至此,令我想起一部電影-《火線衝突》(Rule of Engagement「交戰法則」之意)。由山姆傑克森及湯米李瓊斯主演,劇情內容大意為山姆擔任葉門大使館安全救援行動的上校指揮官,因示威群眾在長袍下暗藏自動步槍,趁混亂向大使館維安士兵開槍,山姆身為指揮官眼見三位弟兄陣亡,又無法判別真正的敵人是誰?為了挽救其它隊員的生命遂下令開槍還擊。

就因為恐怖分子隱藏在平民中,所以山姆基於國家的使命與任務,他必須在間不容髮之際下達開槍的命令,否則士兵就會被恐懼所佔據,最後必導致全軍覆滅。在槍淋彈雨下山姆與弟兄拼老命終將大使全家救出,然也因射殺恐怖分子的同時也誤殺許多平民,遭到軍事法庭以違反Rule of Engagement謀殺罪起訴。

在國際與論壓力下,國防部想用山姆當代罪羔羊,致其案情陷於不利,最後幸賴找出錄影帶,遂使案情得以真相大白。其中最精彩的一幕是擔任山姆的辯護律師-湯米上校,這位曾與山姆在越戰出生入死的老戰友,對著咄咄逼人言詞鋒犀利的少校軍法官大聲問道:你知道在越戰中少尉的存活時間是多久?

沒有經歷戰爭的少校軍法官滿臉疑惑,默不出聲,陪審團也議論紛紛,此時只見湯米走近少校表情張力十足的說:「是該死的16分鐘!」。至於為何只有16分鐘,最大的原因就是這些剛從軍校畢業(或ROTC)的少尉,根本就分不清越共就是剛才面帶微笑拿著鋤頭的農夫,轉身後卻立刻拿起草堆裡的AK47一陣狂射。

這些少尉們至死都不明白,為何遵守的「交戰法則」,在越南戰場上根本是一道催命符。這也就是在國際引起最大爭議的《美萊村大屠殺》案件,首嫌美軍中尉排長威連凱利,雖被判終生監禁,但只服刑軟禁三年半;另25位士官兵通通無罪釋放。

關鍵因素就是在《美萊村大屠殺》之前,它們C連遭到28次的襲擊,包括陷阱地雷埋伏等,致多位袍澤受到輕重傷,5位弟兄陣亡,所以威廉中尉認為在無法判別越共與平民狀況之下,要保護部屬安全,就先別考慮「交戰法則」,只有憑經驗靠直覺判定後就先開火,否則威廉早在少尉就蒙主寵召了。

結論與建議:

二審法官之所以判決林姓憲兵女上士擅離職守無罪,最大原因是未能真正了解機動班在軍事上的意涵,以及擔任機動班長職責的重要性;正如未上過戰場的少校,完全不了解暗藏長袍裡步槍的平民,根本與恐怖分子無從判別。

而「待命室」雖屬營區一部份,但在特定時空因素下並不能與之畫上等號,正如同「戰情室」一樣不得恣意擅離。是以本案判決勢將影響爾後戰備紀律之維繫,絕不可等閒忽略之。

最後建議在洪仲丘案已將屆6年,激情不再之際,在提升國軍戰力與士氣前題下,重新檢視軍法「凍結/廢除後,6年來由司法的「佛系判決」,雖在某個層面來說是大大的維護了「個人法益」,但是否同時也犧牲了「國家法益」?忽略了「社會法益」?致讓基層幹部「緘默兼冷漠」,毫無訓練部隊的熱忱?而最重要是戰時軍法真的還能有效運作嗎??實有待三軍統帥及國防委員再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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