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從永續發展規劃台灣的海洋政策

讀者投書:許峻賓(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九所新興市場中心主任)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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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基本法已於2019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其中第15條規定,政府應於海洋基本法施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我國曾經分別發布過:2001海洋白皮書、2006年海洋政策白皮書、2017年海洋教育白皮書,而今年要發布的海洋政策白皮書則是海洋基本法施行後的第一部,對我國海洋戰略與政策的宣示及規劃具有相當之意義。

全球海洋管理已經從過去的主權海域的權利劃分爭奪戰,進入到公有海域權利的爭奪。近年聯合國積極推動「國家管轄外海域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BBNJ)」,便是一例。

檢視聯合國海洋暨海洋法無限期非正式諮商程序會議,以及聯合國秘書長的海洋報告可以發現,近年來全球海洋事務多著重在關心海洋環境的保護,包括海洋垃圾、海洋保護區、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目的均在於為了確保海洋生物資源的存續。惟海洋法公約已授權各國在其所屬海洋領土範圍內執行管轄權及管理權,但對於國家管轄權外的範圍則未有更明確的管理規範與分工,僅以「公海自由」原則行之,而此一原則屬於消息的管理作為,若要採更積極的管理作為以確實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勢必將產生海洋生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這也就是BBNJ談判的目的,但也是困境。

面對聯合國永續發展2030所設定的目標中,其中第14項關於海洋永續發展的部分共有10項指標,依據2019年聯合國秘書長的海洋報告所言,只有關於保護區覆蓋率及過漁率兩項指標能夠呈現海洋永續發展的現況,其他的指標在現階段並沒有相對應的指標或足夠的資料來進行分析,也因此讓海洋永續發展的相關研究仍有持續的必要,而且必須透過政策與法規來家以落實。

以全球人類活動的空間來估算,現在全球約65%以上的海洋地區受人類活動影響,但是海洋保護區的全球覆蓋率卻只有8%,顯示全球仍有極大的區域難以透過海洋保護區來執行保護工作,因此,這些區域就需要透過各國間的共同合作,或共同遵守國際公約之規範,以落實海洋法公約所提之照顧全人類利益與需要之目標。惟廣大海面、海中及底土的海洋資源常常涉及國家政治與經濟的利益,因此,國際法的落實仍有其困難度,甚至可能出現拳頭大者掌握海洋權利的情況。

面對龐大的海洋領域及資源,我國政府了早已修訂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外,也制定海岸管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以逐步架構我國海洋戰略,並透過法制規範以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但國際上對於海洋的發展與規範仍經常討論與更動,唯有掌握趨勢並將海洋永續發展的概念植入我國海洋政策中,從永續發展的角度規劃海洋工作,包括:海域執法與海上安全、海洋環境與海域資源、海洋產業、海洋文化、海洋人才、海洋科研等,當能審時度勢,並擬定出兼顧國際趨勢與我國海洋利益之海洋政策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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