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杜絕不良檢察官濫訴,有解!

讀者投書:羅吉強(法務顧問)

喧騰一時的浩鼎案,當時檢調大動作偵辦,引發社會關注,並逼得中研院長翁啟惠不得不請辭,但經兩年多的審理,不僅翁啟惠貪污案、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等高層內線交易案均判無罪,但士林地檢署對內線交易案不服而上訴,文大法學教授李屏生表示無法認同,以「浩鼎案上訴,看司法為何不受信任」為題投書,士林地檢署則回應表示是依職責上訴,不上訴才是斲喪司法公信力。

浩鼎案當初偵辦時,檢方即不斷透過媒體渲染導向重大弊案,而引起輿論撻伐,不僅促使翁啟惠請辭,也延宕我國生技業發展,但最後卻因檢方證據多為臆測之詞,兩案皆判無罪,而翁啟惠貪汙案因證據不足,檢方放棄上訴,因而無罪確定,但同樣無罪的內線交易案,檢方卻高調上訴,法學博士李屏生重批,檢方上訴只為了「辦案正確性」和「考績」,浪費寶貴司法資源,更無益於提升人民的司法信任度。

雖檢方否認李屏生的說法,但長久以來,檢方草率起訴甚或濫訴情形,多如過江之鯽,曾造成被起訴人陳建國以死明志,監察委員提案彈劾承辦員警及檢察官,員警遭公懲會判決休職1年,但草率起訴的檢察官卻不需懲戒,引發社會不平,蘇友辰律師更投書媒體,直言草率起訴的檢察官為何不用負責?難怪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超過80%,司法改革已到迫在眉梢的危急之秋,政府再裝睡下去,台灣的民主法治要甦醒,恐遙遙無期。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曾當過六年檢察官與主任檢察官,他表示在台灣無法追究檢察官濫權偵查、起訴或上訴之責,關鍵原因在於偵查、起訴的檢察官,並非在法院實行公訴的檢察官,而在一、二、三審法院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又都分屬不同層級,一個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或許已經十幾年才判無罪確定,而要追究起訴責任是誰,可就難以釐清了。張靜律師認為應改革制度,讓偵查、起訴、上訴的檢察官都歸屬同一人,不僅不會浪費司法資源,且責任分明,更不會爭功諉過,此外,檢察官常沒盡到實質舉證責任,但卻反而要求法官進行職權調查,變成台灣法官檢察化,檢察官警察化的畸相,這問題很大,因此若沒大破大立改革檢察體系,台灣司法就不可能會有未來與春天。

美國的司法制度之所以受人民信任,在於他們確實遵守「證據法則」及「一事不再理」的法則,當他們的檢察官因證據不足而敗訴時,除有新事實或新事證,不然是不能再上訴的,檢察官在事前蒐證都非常嚴謹,所以不會有同案件在法院來回十幾年還無法定讞的謬事發生,因台灣檢察官上訴的規定不如美國嚴謹,檢察官只要一敗訴,就立刻上訴,甚至有未附理由就上訴者,讓法院的案件爆增,也讓法官因忙於紓解案量,而影響了判案品質,所以應修法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督促檢察官在起訴前務必充分蒐證,以改善目前濫權起訴的亂象,如此才有可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