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混淆「監造」「監工」 危害居住安全

讀者投書:劉國隆(建築師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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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技師報社論直指「監造人即為監工人」、「法定監造人,屢屢以監造人非監工人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生靈塗炭」等混淆建築師「監造」行為和營造業「監工」行為的說法,非但不能改變營造業之監督與管理責任,而且會使建築物難以確保安全〈偷工減料或耐震規範〉。

猶記2016年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當時社會大眾要建築師負起責任,但是正如謝伯昌建築師所說的「建築師的監造責任,即便是公共工程都也只是抽查與抽驗,百分之百的查驗責任在營造廠,現在工地有問題,不先抓監工,直接抓監造,真是本末倒置!」

內政部營建署在108年10月5日來函就『「監工」行為與「監造」行為兩者之權責』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提供意見,公會認為建築師辦理建築物「監造」業務,係為建築師「設計」業務之延伸。「監工」非屬建築法、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工作範疇,「監工」行為應另由營造業法規範。建築師設計階段繪製細部設計圖,監造階段監督營造廠是否依設計圖施工。

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營造業繪製之施工製造圖,由其工地主任以及技師審定後現場依照其審定之施工製造圖施作為建築品質確保之首要前提。建築師監造內容不包含施工製造圖(營造業為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之依據,涉及營造業之法律上權責),為顧及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如鋼筋工程、鋼構工程等必須勘驗部分涉及公共安全之工項,營造業應彙整專業營造業或分包廠商繪製之施工製造圖,並由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相關法規簽署負施工責任。

另外,因有關營造業依法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督導工人按圖施工之「監工」行為,與建築師監督營造業按核准設計圖說施工,並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之「監造」行為,兩者之權責、範圍與目的似混淆不清,主管機關在制度面與執行面如何落實要求提升及控制建築物施工品質,防杜偷工?減料?監察院啟動調查,調查意見認為,內政部長期以來未能針對營造廠施工品質落實查核,落實營造廠承攬工程依法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並負責指導施工技術與施工品質控制及督導工人按圖施工等責任,最重要的是內政部應檢討訂明釐清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相關行為人之權責及相關作業準則,畢竟混淆「監造」「監工」行為,恐將危害民眾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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