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港版國安法是一國兩制非一國一制,也非適用台灣模式

讀者投書:劉性仁(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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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日前審議「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此舉立刻引發外界關注,究竟北京是否將手伸入香港,毀棄一國兩制?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之不得不為之?因為任何國家都有權利制定國安法,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和諧,無法忍受內部撕裂、政治運作失能及陷於恐懼混亂當中。

日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在大會簡介草案時表示,由於反中亂港及外部敵對勢力干擾,《基本法》23條立法自2003年受挫以來,法例在香港被別有用心的人污名、妖魔化,有被長期擱置風險,有需要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此番談話,意味北京的無奈,眼看基本法23條失能,故將轉變為主動積極立法,以促使香港正常化有序發展,這種作法當然具有相當的風險,但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北京當局作出以法律制港獨、制動亂的選擇。

大陸方面的理由認為,一國兩制香港實踐過程中遇到新情況,出現新風險、新挑戰,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突出,特別是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主張獨立,公然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立法會,外部勢力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有關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因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以堵國安漏洞,有別23條之設想,外國投資者在港利益仍受保障。

對於港版國安法,不同立場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草案提到,授權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實施。至於《基本法》23條,消息人士指港府仍有需要立法。港府林鄭月娥認為全力配合人大立法,香港仍需立23條。

反對港版國安法認為,港人依法享有權利自由受到侵害,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太過抽象,認定由北京當局單方認定恐失偏頗,香港一國兩制已經變成一國一制,香港已經失去特別之處,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的香港,香港將和大陸一樣成為專制極權的地方;強力反對的代表美國,則站在自由、民主與人權的立場批評中國當局,也充分顯露出美中之間的對立情況。美國總統川普聲稱,如果法案實施,美國將強烈反應,美國國會也相繼發佈所謂反擊的法案。

那麼實質草案的內容有七段,當中第四段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第五段,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過去大陸就有一地兩檢之制度設計,此次立法將更為徹底。

平心而論,無論贊成或反對都有一定程度的道理,就看得失大小;大陸為了兌現鄧小平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始終綁手綁腳、有所顧忌、忽視香港民心變化及低估香港生活大不易的情形,輕忽香港的國際因素已產生重要的影響,更成為亞洲防恐反獨的集散地:如今北京當局為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落實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客觀來說只是附加上的規定,並不影響香港一國兩制的落實,也非一國一制,畢竟香港的資本主義仍然存在;但恐懼有違法之虞人士當然會受到更多的拘束及法律殘忍的對待,這是可以理解的。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大陸直覺認為中央為了國家安全彌補國家安全法律漏洞有何不可不妥?

北京當然不能容忍香港成為反中反共的大本營,成為挑戰中國國家安全的平臺、成為聯繫台獨與其他四獨的集結地、成為反共致使中共政權動搖的基地,故人大涉港草案將會帶給香港內部愛國愛港人士強定的信心,鼓舞他們更堅定地與黑暴勢力作鬥爭,同時清楚的向其他外國明確表達堅定的立場。

大陸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融入中國國家發展大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大陸當局認為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完全是必要的。 香港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是憲法明文規範的特別行政區,試想,北京當局豈能不管不顧?因此當大陸全國人大將審議「港版國安法」,做出這種必定會造成反彈的選擇,必定會引發香港社會敏感神經,使大陸與香港部分民眾的互信基礎喪失殆盡,但經過大陸的損益權衡後,大陸仍願意透過全國人大之法律方式來處理,顯然就是已經將傷害減至最小的考量,畢竟香港已經成為外部勢力公然介入製造動亂的議題,香港存在著反共、反中與反華及民主界定與人權保障實質內容探討等爭議性問題相互交織,迫使大陸做出恐怕要付出巨大社會成本之代價。同時也是展現大陸對於香港自行處理基本法的能力產生質疑,不惜透過國安法由大陸全國人大主動承擔責任,既可保持主動性,亦可兼具效果,但此舉必然會引起外國勢力及台灣朝野的反彈與批評,這是兩難的選擇。

草案通過前,反對派人士必定會採取各種形式的抗爭,但此次訴求對象已非軟性的港府而是硬性的北京,倘若衝撞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傷害,香港一段時間的動亂是必然的,草案通過後,反對派的席次有可能增加,但北京當局是吃了秤砤鐵了心,不惜一切代價,避免風險擴大。

此次人大涉港草案和2003年的基本法第23條相比,23條立法應由香港特區自行推動,而人大涉港草案則是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以直接頒佈(而非本地立法)的形式實施。當時的第23條已經無法處理香港的亂象,大陸才認為人大涉港草案的制定誠有必要。

附件三的作用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人大草案與23條立法並非矛盾、衝突、與取代的關係,當大陸在2015年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時,我們就應料想到香港遲早會制訂相關維護安全的法律,這可能是抗爭者始料未及的。

總之,香港的自由民主與人權是重要的,香港一國兩制必須要確保,人大涉港草案並非改變一國兩制,絕非一國一制,只是附加上的法律,至於香港自由民主人權是否有受到影響與破壞,要看執行後的落實情況,如果只有規範而無法落實恐怕也稱不上危害香港自由民主人權,台灣與香港的狀況不同,一國一制與一國兩制都與台灣無關無涉,台灣方面不必過度聯想,從2020汪洋的政協報告及2020李克強的工作報告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

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對於人大審議港版國安法提出最及時的回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為中共當局對香港的莊嚴承諾,並載於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高度自治,並保障香港言論結社自由,保障香港社會和諧。

台灣社會對於香港人民權益以及局勢的關心不分黨派,中共當局期盼能審慎處理香港各項議題,但台灣方面應當是理性客觀的關心,而非別有居心的過度介入,北京和港府需要不斷地和香港民眾溝通交流釋疑,方能創造兩岸三地共創三贏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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