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為與不為—政客與政治家的分別

讀者投書:羅吉強(法務顧問)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近日施政總質詢表示,蔡總統當初就職演說「司法改革」獲得最大掌聲,他問行政院長蘇貞昌,是否滿意目前政府的司改進度?蘇貞昌直言「不滿意」,因多年來許多判決,與社會了解、民眾期待太遠,「恐龍法官」應該有退場機制處理;審判的正確性應該要長期一致;案件審理的時效、速度也應改善。

蘇院長顯然了解司法弊病,但過往政治人物總在真正需要改革時,卻裝聾作啞,蔡總統當初就是高舉司法改革大旗,因人民迫切司改的動機,而將她推上大位,但一上任後,只演了一齣沒結果的司改國是會議大戲,之後未見真正司改具體行動,也讓自己聲望直線下滑,導致今日民調低迷。

人民之所以高度期盼司改,是因為司改弊病極多,嚴重影響社會公義與人權正義,如上級審法院,大都不自為裁判,僅發回下級審更審,使人民花費許多時間與金錢來回奔波於法院,一案耗上好幾年可是家常便飯,甚至有流浪法庭30年的慘痛案例,即或多年後獲判勝訴確定,心力長期被訟累消磨耗損殆盡,遲來的正義已不再有喜悅,而下級審也因此案件日益增多,在案牘勞累下,思慮不明,更易錯判,人民不服,自然上訴,形成惡性循環,人民自然對司法的信任度每況愈下。

法官職責是依證據及自身法律素養做出法律判斷,解決雙方的法律爭議,才能讓兩造信服,同時也驗證法官本身法律涵養,但我國法律卻未明文規範法官須自為裁判,才讓上級審法官長期有投機行為,利用找出下級審任一矛盾處,就藉機發回,這樣一來,法官就可明哲保身,因未做判決,就逃過被檢驗的淬鍊,但卻造成當事人與下級審的訟累;行政法院也一樣,長期僅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單位另為適法處分,原處分單位也常依原意再發出新的行政處分,直接讓人民陷入無盡救濟的惡夢,行政訴訟稅務案件就有超過二十幾年還未解決的稅法228冤案,所以法官不自為裁判,實有怠忽法官本職。

淘汰「恐龍法官」是改善司法風氣要因之一,目前雖有法官法,但缺乏外部評鑑機關,致官官相護下,違法失職法官甚少受到處分,「恐龍法官」現象因而長期存在,導致80%人民不信任司法;稅務員的弊病也相同,亂開單強徵稅,卻鮮少受罰,造成刑法124條之「枉法裁判罪」、125條「濫權追訴罪」、129條「違法徵收罪」至今形同具文。

司法及稅務人員除因貪汙被查獲外,鮮有因違法或失職而受懲處的案例,現今執政黨掌握立法院絕對多數,要進行司法改革極其容易,只要修法明訂各級審法官必須自為裁判,並建立以外部評鑑為主的法官退場機制,必可立即改善司法長期弊病;賦稅正義問題也一樣,只要修改納保法,規範稅務員未盡舉證責任就開單者,訂定明確有效的罰則懲處,即可重整法稅紀律並贏得民心,只在執政者為與不為而已,人民也很容易就此看出政客與政治家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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