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誰來照護警察的安全與健康

讀者投書:官政哲(警察(消防)及眷屬關懷協會理事長)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新北市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21歲員警楊庭豪今獲報前往支援一起打架糾紛案,行經街口時遭一名17歲的張姓少年騎車撞飛,當場失去生命跡象。

緊急送往醫搶救後,已恢復呼吸心跳,但仍未脫離險境。楊員媽媽難掩悲痛地說,「他還那麼年輕,工作這麼認真,怎麼會這樣…」聞之令人不勝唏噓。

內政部長徐國勇今上午也前往探視,送上慰問金。然而再多事後的慰問與關懷仍無法確保未來悲劇不再發生。

長期以來各級長官也都表示重視警察執勤安全,但悲劇事故仍持續發生,到底問題在哪裡?

於此期待 徐部長能要求成立專責小組,深入痛切檢討保障不足之處,並提出具體改善的政策建議。

歸根究柢是警察機關迄今仍無完整的安全衛生防護政策與制度,對於警察傷亡與健康安全缺乏完整的統計分析與研究發展安衛政策與管理機制,致難以遏止傷亡害案件持續發生。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再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規定: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另防護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等業務。

上述法律規範已制定達二三十年歷史,行政機關幾乎是從未落實執行,而警政機關更未曾聽聞有此法令,更甭說有整體安全健康保障政策理念與計畫機制。

相對於對私部門企業的勞動安全管制與保障,在勞動部強力主導與勞檢機制的雷厲風行之下,私部門勞動安全機制業已日臻健全進步。

而對保障公務員的保障法與防護辦法卻仍只是具文,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如此政府怎能稱之為民主法治的政府?

政府是警察與公務員的最大雇主,保障警察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是其法定的責任與義務。至於警察工作更是高風險的工作,對於如何降低風險與安全健康保障更應有更周全的政策規範與制度。

勞動安全健康保障已是普世價值的人權基本保障,先進國家已將勞動安全法規延伸彈性適用於公務員的安全健康福利要求,以濟公部門安衛規範不足之窮。

如英國於1997年之警察(健康與安全)法》已正式將《 1974年之勞動健康安全法》等延伸適用於所有警務機關與人員,並制定共同的工作標準。

2009年10月,英國健康與安全主管(HSE)更與警察首長聯合發表聲明,認知警察勤務運作的特性與高風險環境的挑戰,因此支持勞動健康安全法將完全適用於警察勤務運作之安全管理政策與檢查機制。並列出健康與安全部門對警察的要求與期望,以及警察尋求健康與安全部門支持的期待,開啟促進雙方合作的基礎。

然而我國卻認為勞動安全法規排斥公務部門的適用,實與國際潮流背道而行。

依據英國健康與安全主管(HSE)與警察首長聯合發表之共同聲明表示:

健康與安全法不會阻礙警察提供有效的緊急服務,將合作制定警察勤務政策與健康與安全指引。

充分認識警察任務特性無法完全控制所有風險與面臨重大與嚴重危險。因此,警察的健康安全管理更需要與勤務運作及組織管理做適當的管理安排,以兼顧警察的治安任務與健康安全。

依據勞動安全法的精神,政府部門與警察行政首長是所有警察人員的最大雇主,應負責確保員警的健康安全與福利,而負責監督管理的各級幹部也负有確保员警健康安全與福利的法律责任。

而受雇的警務人員也有責任與雇主合作,合理照顧自己,而不是對他人造成危害。

勞動安全部門期望警察機關合作事項包括:確認警務人員在警察勤業務活動中所遭遇到的風險類型;應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那些風險,如教育訓練,設備與個人防護裝備;確保警務人员了解并遵循警察機關有關安全之政策規範與指導;提供風險管理教育訓練,提升危機與風險管理決策能力。

公祭就忘記!再多的安慰與補償措施,都無法喚回寶貴的生命與傷殘及健康的損失與遺憾。

唯有首長們能認真重視與徹底檢討並援用勞安法令與勞檢機制規範,建構健全的警察安全健康與福利政策及符合安全健康的勤務制度與方式,充實安全勤務裝備及加強情境安全之實務訓練與定期檢核實施成效,並將安全健康管理理念融入警察組織文化之中,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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