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送餐騎士命值錢一計程車、Uber司機不值錢

讀者投書:冠斌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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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前言

雙十國慶這4天,有一群人為了滿足大家的方便,提供到府服務的快送餐食服務,卻正默默的讓自已處在自負風險的工作條件下。 這四天來,有2位因為載送食物,不幸因交通事故而身亡,對於這群因為抗薪資收入不足或自願以此為工作條件的人員,處在為追求更高或自已同意的收入方式,卻連自身執業條件就法律上的定位,仍有所不明。在今天108年10月14日,主管機關難得公開表示,所有的外送人員,一律適用勞基法,也就是一律以僱傭關係論。 但相對的,其它形式的工作人員,如計程車司機、Uber自營司機或租賃Uber汽車之司機、貨運司機其工作性質亦或如此,是否亦應一體適用,因為他所承擔之責任及風險,應不亞於其它之形式人員?

二、物流業與宅配業受工時彈性,卻擴大了過勞的可能

108年3月勞動部頒佈物流業與宅配業8週工時的彈性適用行業,看似勞工可以增加工作彈性與擴大收入的可能,但卻增加了勞工過勞和更可能無法證明與職業疾病有關的舉證能力。例如,原勞工的工作時間,除了為團塊且週期性的工時,因為8週彈性,造成勞工可能在集中工作時間,但休假時,可能也集中,而這對於勞工而言,原收入不變下,為了增加收入的可能,原排定的休假日,也必須增加工作時間(不打卡)或從事部份工時工作,這對於原來政策希望能給勞工更好的收入或是休息,反而堆向更是過勞可能,而如有因此過勞,對於勞工而言,原雇主和部份工時雇主,皆難有責任或根本沒有責任,連帶的,勞工保險局也沒有核發職災保險給付的責任,因此,勞工本人及家庭,在同時間,更形成了,更弱勢及更脆弱的家庭及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及不公平的社會結構。

三、非典型的移動性勞動工作者工作保障

計程車司機、Uber司機、貨運司機、遊覽車司機、物流業司機(登記司機名但實際上無購買能力),上述常見的非典型自營作業者,除了因法規要求,而須靠行,但事實上或是法律上,卻是在車輛所有權是勞工本人,但勞工從事該工作,除了載人的自營作業者,須負擔的安全及人命責任更重於載貨司機或食品司機人員。今天此例一開,其實也不用立法了,因為機關可以直接判斷說,他是僱傭就是僱傭,他是承攬就是承攬,這是什麼世界的法治國家,但可以想像的,此刻,對於機關片面認定是僱傭關係,試問,如果企業以後打了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發現,不是機關說了算時,這對勞工怎麼辦,但對企業主可能因此失去了商業競爭時效,又該如何給勞工擔保和企業主一個道理。

猶記得當時Uber來台成立時,因為合法計程車業者的抗議,而使得交通部及相關部會,無法讓其合法上路,但站在政府的角度,就應該對於存在於社會的商業行為,作一積極的規範,而非消極的不處理,這對於經營該行業的企業主,無法正當經營,而從事該企業主的勞工無法獲得保障,進而使得與其交易的第三人,更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地位,這樣的現象,根本失去了政府的功能與角色的目的。 希望政府及民間及媒體力量,能就這現象,對於從事上述非典型工作者的勞動保障及企業經營者取得正當及具體的經營依據,而非放任商業活動的繼續存在,這對於從事勞工工作者、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勞動工作者之家屬等等,都是一件讓人憂心的一件事,為此建議目前在立法未足前,能以此為原則,以保護及保障所有從事該行業及消費者。勞動工作及企業經營者,提供團體納保,為人身保險、職災險、第三人責任險,以作為爾後事故發生時,至少得到最低及一定程度的金錢彌補及損害賠償的能力,至於該保費如何分擔及抵充,相信只有要合理的分擔,多數人是願意的。僱傭關係的判斷及歸屬,在目前的立法進度,個人是看不到機會的,除非民氣可用,不然個人是保持悲觀的看法,但祈許有士之立法諸公,能對於各行業的特性,能給予立法原則之定義,比如從事流通業之受僱勞工,自應屬勞基法之適用。另從事非典型之受居間、媒界、靠行之從業人員,如受有因執行職務,致體傷或死亡或損及於第三人時,該居間、媒界、靠行之事業主(引用職安法第2條所稱雇主及第4條所稱適用於各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相信以上可為之作法,可以先解決法律地位不明及保障不足的可能,真心期待,所有從事辛苦的非典型勞動工作者,能獲得保障,而其家屬也會有個依靠,廣大的消費者,也能有一個保障,當然,企業主在經營及風險的管理上,相信只要是想正派經營的企業,無不期待有個合法依據以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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