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酒駕怎麼管?錯亂的人權爭議

作者:永和阿潘

 

針對周宇修律師在日前所發表『早就「重刑化」酒駕到底該怎麼管?』的文章,身為只是一個非法律背景的小老百姓來看,有許多無法認同的地方,也需要表達不同角度的看法來看待酒駕問題:

1.周律師言台灣酒駕相關法律不斷的重罪化後,酒駕仍居高不下? 試問,臺灣真的有嚴格執法過嗎?就像掃黑一樣,來個偶爾專案大掃,平日小放,試問黑道會消失還是持續狀大?請問有真正多少酒駕累犯是有被判刑關牢房?(大多是有撞傷撞死人才被真正判刑被関),如果再有賣酒的酒店區或KTV區三不五十的定點酒測(尤其半夜時段),試問酒駕者會不會減少? 律師或人權團體在探討重罪化的必要性時,但有探討過為何一再發生酒駕出事撞殘撞死人再來後悔的原因嗎?

2.那個才撞死人的葉姓酒店小姐,已有兩次被查到酒駕,但也只有罰錢,吊扣駕照,但除了這兩次以外,請問其他酒駕時沒沒被抓到的次數有多少次?這種不算痛癢的判法是否才是導致不斷酒駕撞傷撞死人無法真正有效防範的主因之一~

3.何謂合法酒測?警方都說看到車子異常開車才上前酒測,這算不算是合法認定才去酒測?法院一直提到人權問題,合法問題,但反問律師,反問法官,你們如何在路上用目測可以判定駕駛人在酒駕,可以及時攔檢做酒測與制止進一步的危險? 律師與法官是法律專家,試問有提出真正可行(合法)的酒測方法嗎?還是只是提出問題,提出違反人權的理由?卻沒有提出正確的做法? 請問美國算不算人權國家?警方對於不配合盤查的人是怎處理?你們可以說因此美國不是人權國家? 現在路上的拖吊車拖吊都必須警方在場配合確認才能進行拖吊,試問這種"合法的拖吊是否也是浪費警察資源的一種奇怪"合法"拖吊行為?

4.如果因工作需求喝威士比提神,結果被判鞭刑這對嗎?我只能回應律師,只要有喝酒過量,都可能影響䦕車的判斷能力,所以他本來就不應該開車騎車回家不是嗎?如果造成自己與他人的身體傷害,試問哪種才是"對與錯"“好與不好”? 況且鞭刑可處罰喝酒過量到一定數值以上的人,並不是只要超過0.25就要鞭刑,也不是被抓第一次就要鞭刑,鞭刑的目的主要是在給還未造成傷害的多次酒駕犯一種逞罰體驗,感受被害者的痛~

5.從賣酒源頭做起?我絕對贊同,但這位律師也不要忘了,要怎在不違反'隠私權'下去避免習慣喝多酒又開車的人不提供酒,又可以顧及合法喝酒開車不上路的百姓? 或者又因為隱私權問題,而無法從源頭做起?

6.周律師提及酒駕的重罪化會對於司法的負擔更重,耗費更多資源,筆者深不以為然,請問酒駕有酒測數值,很清楚明白的酒測證據,跟一般重大犯罪不同,必須要有完整的犯罪證明,如何可以兩者並談?

7.𣎴論周律師或是司改會議的參與者又是不斷的提到'特例'來反思必要性,如果都得考慮可能的誤判或"一樣無法解決酒駕持續產生"來反思,那只會有更多的犧牲者出現⋯

最近台灣司法界與人權團體不斷的在談論"人權",與民眾希望嚴懲酒駕..等期望差距過大,筆者想提出的論點是….何謂人權? 筆者認為人權應該是建立在"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也就是所有人都享有住的安全,行的安全,生命安全….等之上,再來談各位所提的"個人人權",沒有平等,反而犧牲的其他的人權,這是近期一直以來台灣所看到的錯亂的人權爭議,試問如果只重視個人人權(包括加害者也有人權,生命保障),那試問別人的人權在哪,因為死了或殘了就得認了?應該不是吧? 只有在重視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人權之上,才能夠真正保障所有人的人權自由,在執法與判決上才不會一直有司法與百姓這樣大的落差,對於只是老百姓的我們,只想要有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不就是最基本的人權嗎? 那在如何建立這樣的人權保障之下,不定時的酒測或超速檢測甚至是盤查,不就是在保障這樣的環境嗎? 何謂人權? 這才是司法改革真正應該省思的地方? 沒有平等的概念,就會有扭曲的人權爭議,也就會有更多的犧牲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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