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食安入刑嚴懲無良商人 刻不容緩

作者:李柏毅

媒體報導,去年被查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用非食品級防腐保色劑亞硝酸鈉、硝酸鈉,添加製作熱狗、火腿和培根等食品賣給連鎖早餐店的無良食品行,3年間獲利逾1000萬元,判決結果竟因業主辯稱英文不好,看不懂包裝上的英文標示,而成品採樣送驗符合食用標準,最後判決無罪。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食安法》,真的能保障到民眾健康嗎?只要否認故意違反《食安法》的規定,商人就能在危害全民健康之後全身而退嗎?

食安法第49條雖然規定,犯第15條1項3、7、10款及第16條第1款,和第44條至第48條者,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綜觀前述條文,要用刑事處罰違反食安規定,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故意或過失」、「有毒」和「出人命」。但:

1. 國內對「毒」沒有定義。

2. 「出人命」極難證明因果關係。

3. 「故意」極難證明,「過失」只要「應注意均注意」即非過失。

其他諸如:「偽造標籤」、「不實宣傳」、「虛假檢驗」、「冒用履歷」、「濫用農藥」、「不重衛生」、「器材老舊」、「設備窳劣」、「不足額聘用食品營養技士」…等行為,現況均只有行政處罰,沒有刑事處罰,連魏應充都可以全身而退,還可以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簡稱「食策會」),以低價搶標政府機關的民間代檢驗業務,為財團級的食品產業護航。

連大陸都早已採用刑事罰處罰違反食安規定者,但在台灣要用刑事罰處罰違反食安規定者,目前只是具文。連清楚標示不得食用的工業用亞硝酸鹽,用來製作熱狗都可以用「英文不好」脫罪,可見「食安入刑」(準確的說法是「違反食安行為全面入刑」)有多麼迫切。因此筆者主張:

1. 舉凡「偽造標籤」、「不實宣傳」、「虛假檢驗」、「冒用履歷」…等危害食安行為,均應給予刑事處罰,決不寬貸。

2. 確立「無過失責任」法源。意即只要食安出問題,主管機關和檢調單位毋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一律施以刑事處罰。

亂世用重典,期盼中央政府盡速修法,讓無良商人為危害全民健康付出應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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