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新冠肺炎第18例確診感染源之父被警方移送法辦

讀者投書:王文同(退休軍公教)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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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確診第18例,白牌司機染病,中央傳染病疫情指揮中心宣佈;感染源是在浙江工作返台之某台商,搭乘其車時,被傳染。但該台商新冠病毒檢驗結果為陰性,但有新冠病毒抗體。理論上,得過新冠肺炎的人,才會有新冠病毒抗體,沒有錯。但邏輯上:A病毒陽性反應者是病毒傳染源的必要條件,但病毒傳染源不是A病毒陽性反應的充分條件,用易懂的方式說:A是病毒帶原者,會傳染病毒給他人,但所有被感染的人,不一定是被A病毒帶原者傳染的,可能是B、可能是C。

白牌司機載運的大陸客及大陸返台台商是否一人不漏地被檢疫?新冠病毒有三次採檢才確診的案例,曾被白牌司機所載運的大陸客及大陸返台台商,是否都經過三次採檢確定?病理上「抗源」與「抗體」絕對是『充分且必要條件』?(得過新冠肺炎的人才會有新冠病毒抗體,有新冠病毒抗體的人,一定曾得過新冠肺炎),我非專家,僅就邏輯討論,指揮中心確定浙江返台台商為白牌司機染病的傳播者,科學舉證不夠嚴謹,顯而易見。

再從法律觀點言法:「傳染病防治法」第六三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浙江返台台商之父,向媒體call in : 其在浙江工作的兒子,被指揮中心宣佈為第18列冠狀病毒確診者的傳染源,但他說他兒子並沒有得新冠肺炎,且說出其子求診之醫院。而且說:「至目前為止,沒有不舒服。」陳時中聞之,怒言「與事實不符,因該台商有六次門診紀錄。」揚言「要辦」。彰化警方奉旨向檢方舉報該台商之父向媒體call in案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三條。

該台商之父向媒體call in案情,並非無中生有,故沒有造謠問題,致於是否「不實」可置公評,該父說其子「沒有不舒服」,但其子有六次就診紀錄,是否就構成法律上之「不實訊息」定義?我認為充其量構成一般所謂的「不誠實」(連「說謊」要件都不成立,他並沒有說其子沒有就診,不誠實或說謊不等於犯法)。退一步說,就算該為人父所言,是「不實訊息」,也不足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我是檢察官,我會不起訴該為人父。如我是該台商,我會告指揮中心或陳時中,違反「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為按陳時中所言之事證,不足以證明其為真。(肯定該台商是唯一傳染者)。

陳時中部長,新冠防疫期間,作為可圈可點,我亦表讚賞,但現在我已聞到「造神」的氛圍味,這是中國(您要說是台灣也可以)的民族奴性。那就可「割」可「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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