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誰「暗黑」了黃俊英?簡評高雄市長選舉網路爭議
作者為律師
高雄市長選舉競爭激烈,陳其邁與韓國瑜兩位先生,尚未正式交鋒,網路上的各類粉絲業已駁火;而日前陳陣營也延請律師團,對於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的網友採證,並蒐集網路IP,並稱有中國大陸與其他「暗黑軍團」(按:筆者只有聽過,車田正美聖鬥士的暗黑四大天王)利用網路影響選情,筆者容有其他看法。
依《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易字第65號》意旨:網路IP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警方若逕向電信公司調取之,則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且因此收集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亦即不能作為刑事審判之證據,此其一。而該判決復認為,前開網路IP涉及《憲法第12條》通訊秘密的人權保障,依外國歐盟審判實務與法律規定,亦肯認網路IP屬於應保護的個人資料,此其二。
況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修法討論時,雖有認為限制行政機關過多,然法院仍認為,前開第11條之1不得刪除,以免司法警察官在沒有條取票的情況下任意取得涉及個人資料的網路IP,此其三。凡此三者,綜合其意旨可知,即便司法警察官皆無法在沒有調取票的情況下,恣意蒐集網友有關個資的網路IP。
承前,雖然陳競選陣營聲稱業已收集網友IP,並揚言提告任。然比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陳陣營既非公務機關,又無同條合法蒐集前開個資的合法事由,恐涉及《同法第41條》五年以下刑事責任與《同法第29條》的民事責任。
再者,陳陣營蒐集網路IP,乃自身所為,然依前開判決意旨,即便司法警察官不依照法律程序調取,仍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嫌,舉重明輕,私人更不能違法收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陳陣營並無免罰事由,依《同法第24條與25條》違法監察與收集洩漏違法監察資料者,各有五年與三年以下徒刑。退步言之,若陳陣營真提告,則必須通過上開考驗,否則不僅證據被排除,還恐會吃上其他官司,引火上身,這寒蟬效應」的如意算盤,陳陣營能不再打打,好好算一算嗎?
或問:律師說的是程序問題,實質上的假消息又該如何因應?《清史紀事本末·文字之獄》,編者黃鴻壽簡評認為:康雍乾時,天下未定,人主自衛,有其歷史背景;然乾隆朝後,毛舉細故,株連甚廣,引用古例、一時失察、豈能盡認為妖言而罪不可赦?承前,今民主時代,不能重蹈覆轍,為捍衛一家政權,扼殺人民言論自由,尤在選舉時或以大動作:欲以零星個案,擴及對手陣營,貿然興訟;或疑有小動作諸如:封鎖臉書與粉絲團 試想:雖不致前朝腥風血雨,然「文字」卻被封殺,不也是另種「文字之獄」嗎?豈為民主之福?
末查,多年前筆者甫新婚,賢慧的內人接上寬頻,說機上盒能錄影,筆者找個後面的臺,檢查清晰度,轉到某宗教節目,看見黃俊英教授受訪,心中百感交集,想起那「走路工」的一夕翻盤,到他生命的最後,還不忘勸人向善啊!是以,陳其邁先生陣營所稱的假新聞與暗黑軍團,若果如此,戕害民主,著實可惡!也要問問:「那一夜,誰暗黑了黃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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