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打壓一手護航礦業?環團痛批政府「超級噁心」

(實習記者林昕柔/採訪報導)近日,亞洲水泥礦權展延案、台灣水泥環差案都受到各界高度關注,多方指控主管機關處理水泥產業事件明顯袒護業者,也使礦業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潘正正接受Yahoo奇摩新聞採訪時表示,政府一方面坦承礦業制度有問題,應該修改礦業法》,卻又同時護航全台最大的兩個礦場過關,痛批政府作為「超級噁心」。

(圖片來源:黃靖庭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圖片來源:黃靖庭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周一剛宣示將修正礦業法,然而在此之前,亞洲水泥早已率先取得經濟部核可的礦權展延,一延就是20年,且僅花3.5個月就火速通過,被立委、環保團體質疑是緊急偷渡。至於台泥金昌礦區開採案,去年底被環保署要求補辦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勒令停工,台泥不服向政院提請訴願,獲准復工,也引發質疑。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礦產是屬全民所有,採礦行為則屬特許權利;不過潘正正控訴,礦業特許存在許多問題,不僅《礦業法》中有兩條霸王條款明顯有利於業者,其他還有行政機關法規解釋問題、權利金過低以及礦業開發程序不透明等。

根據《礦業法》規定,要取得礦權,業者必須先得到礦業權核可,再經過相關評估後獲礦業用地核定,最後取得土地使用權,方才算完成礦業開發流程,且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得向主關機關申請展限;不過,潘正正指出,行政機關有意曲解法規,解釋礦權展限為「權利設定」不涉及實質開發,所以不用進行礦業用地核定,跳過所有需要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做的審查,如環境影響評估、土地管理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等。

潘正正說明,許多礦權首度核定之時遠早於國家資源、環境管理、人權保障等新法制定的時間,且礦權展延實同新礦權之權利賦予。所以,她認為,每一次的礦權特許,國家都應該依照現行制度、環境狀況重新評估是否再次展延,而不是「第一次給了你,就要生生世世的給下去」,否則便架空環境評估法》、《原住民基準法》、《國家公園法》等其他新法規進場的空間,造成這些新政策無法在現行礦業開發制度中被落實。

此外潘專員也點出《礦業法》中的霸王條款:第31條以及第47條。她直言第31條中可見礦權的展延是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其他機關若劃設如資源或國土保育、環境敏感區等,讓業者的展限受到阻礙,該設定機關必須負起補償業者的責任,在實務上便會架空其他機關行使權責的意願。

「第47條更是違憲惡法!」潘正正直指,第47條顯示,業者一旦取得礦業用地核定,就算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只要提存一筆錢作為地價、租金或補償,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讓礦主可以完全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合法佔用私有土地,已經嚴重迫害他人財產權。

此外,潘正正還提及,礦產開採至今,礦業開發程序仍舊不透明,連礦業用地都沒有公開資料,「徹底黑箱」。潘正正疾呼,目前礦業開發制度存在許多問題,主管機關還有意偏護業者,故應該盡快修正《礦業法》,不僅礦業權展限需依法重作礦業用地核定,也應該落實礦場範圍內當地居民之程序參與,並公開礦業開發審查資料,使資訊透明化。

核稿編輯:陳宥儒、沈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