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 公司法明訂盈餘分員工比率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1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公司法在「加薪四法」中率先闖關,其他還包含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都完成初審,但朝野目前仍有歧見,尚無法三讀。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2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