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8月實施

《上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將於八月一日實施,包括將郵輪產業、上海航空樞紐港建設納入管理,上海自貿區水水中轉便利化措施、沿海捎帶業務和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等內容納入條例。另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基金,重點用於支持海空樞紐港建設、促進航運功能創新。(圖為上海貨櫃碼頭) 《條例》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十多年經驗、創新措施和管理提升為地方性法規,對於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總體目標、建設推進機制、發展扶持政策、航運創新措施、航運科技創新、航運營商環境等作進一步規範。 《上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為大陸第一部關於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大致有四大特點:是一部促進性法規,著重強調政府引導、扶持作用,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航運中心各個要素。其中,將航空樞紐建設明確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範疇。 同時,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大量事權在中央,條例主要針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問題,立足地方政府可積極作為的領域,聚焦集疏運基礎設施建設、航運企業和機構集聚、航運營商環境營造等事項。在時間跨度上兼顧中遠期,對未來五年能確定的重要工作,盡可能納入條例中,對中遠期尚不明確的工作,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將來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具體包含總則、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航運科技創新和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內容。 總體目標(第三條):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一項國家戰略,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現代物流服務,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戰略和經濟發展相呼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航運發展扶持政策(第六條、第三十條):擴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吸引各類航運集聚上海,條例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持制度,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者,市、區縣政府可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市、區縣政府應給予獎勵。 海運領域創新措施(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為推動以自貿區為平台的航運制度創新,條例作三方面規定:一是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二是根據有關規定,發展沿海捎帶業務;三是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郵輪產業發展(第十七條):條例規定五個方面措施,一是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二是爭取有關部門支持,加快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複製推廣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三是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對票務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作出規範;四是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五是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准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國際航空樞紐建設(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為建成大型國際航空樞紐,對航線網絡、貨運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務等作全面規範。其中,對航線網絡規定: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爭取有關部門支持,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絡和樞紐航班密度。 航運科技創新(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提出六大要求,包括支持航運科技研發平台建設,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安排資金用於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該市推廣實施;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高端裝備製造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鼓勵航運相關企業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鼓勵航運相關企業加強節能環保工作,促進綠色發展。航運營商環境(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加速政府職能轉變,積極研擬管理模式創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主要規定以下措施:建立並公佈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支持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完善航運優秀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完善航運法律服務體系;擴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