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視野-放開行政定價權後的政企新關係

工商時報【劉 艷】 繼2001年中國政府中央定價目錄首次瘦身至今,經濟發展新常態再次倒逼行政定價全面退出舞臺。近日中國國家發改委發布「中央定價目錄」削減80%的具體定價事項,放權力度空前,這不僅是一項簡政放權,也是重新梳理政府對社會經濟的治理關係。 對於行政部門,喪失行政定價權並非意味著對市場價格不聞不問,而是要及時轉換公共治理思維,學會與市場定價主體進行對話,掌握市場訊息脈搏。 放開行政定價權對於政府和市場雙方都意義重大。前者要因此調整職能定位和優化市場調控機制,後者則要儘快適應市場化定價帶來的競爭壓力。在政府定價環境下,行政性壟斷經營與滋生腐敗是行政權力干預市場定價所帶來的最大社會成本,這也是很多企業雖然不用提供高品質服務卻能獲得超高利潤的原因。 當一些企業不再獲得當地政府價格庇護時,就如同一個初創的企業,很難適應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規則,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和發展挑戰。所以,對於那些過去依賴於行政壟斷資源發展的企業,地方政府應選擇那些勇於轉向新市場發展的企業,鼓勵建立市場資源互助平臺,提供必要的再創業公共服務,比如企業轉型孵化基地,從工商繳費與房租等稅費成本角度減輕企業轉型成本,給它們重獲新生的發展機會。過渡期一過,政府則要轉向其他更需要扶持的中小企業,其餘的事情交由市場來決定。 價格是政府對市場進行必要干預的關鍵目標。行政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讓市場得到充分競爭,如果政府對價格完全不過問,按照原始純粹的自由市場叢林法則,各種價格壟斷和質次價高的產品服務將會滿天飛。 市場能否實現可持續的充分競爭多贏格局需要依靠政府與市場雙方通過非零和博弈機制來共同完成,缺一不可。因此,只要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存在必要性,那麼政府就不可能完全回避對市場價格監測與管理問題。定價權全面放開固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政府放開定價權後更需要建立科學且常態化價格管理機制,即價格規制。通過對企業生產交易成本和宏觀產業市場訊息的監測,對存在自然壟斷效應和涉及民生利益的商品進行必要價格上限指導,以及針對惡性價格競爭採取法律干預,例如增強對市場價格壟斷聯盟的反壟斷審查,扶持行業自治約束協會等。 價格作為政府與市場之間博弈焦點,政府擁有定價權時處於絕對優勢地位,放開定價後需要重新平衡關係,通過成本與資訊的博弈實現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職能。此輪大陸中央定價目錄瘦身再次彰顯負面清單模式,但是對政府治理能力要求的正面清單卻愈來愈多,原先直接定價的強行價格審批管制方式將會被更加複雜且科學的成本價格與市場訊息監測管理所替代,政府職能將更多聚焦在依據法定程式對企業經營成本資訊、市場交易資料進行動態監測,引導產業成本約束機制,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總之,政府要用法治與市場的語言與企業們坦誠對話,逐步降低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企業與公眾之間的市場訊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價格規製成本。同時,深化對現有物價管理部門的機構改革,增強監管的技術含量,逐步建立市場化的成本標準參數以及相應的監管社會公示制度。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