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鴻: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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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宋志育、劉季剛、黃義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宋志育董事:中龍鋼鐵(股)公司董事長,中國鋼鐵(股)公司、中鋼機械(股)公司

及中貿國際(股)公司董事。

劉季剛董事:中貿國際(股)公司、CSGT(SHANGHAI) CO.,LTD、CHUNG MAO TRADING

(BVI) CORP.及CSGT JAPAN CO.,LTD.董事長,中國鋼鐵(股)公司、CSGT

(SHINGAPORE) PTE.LTD、CSGT METALS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

中鋼馬來西亞有限公司及東亞聯合鋼鐵(股)公司董事。

黃義江董事:鴻立鋼鐵(股)公司及聯鼎鋼鐵(股)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票決結果-

贊成934,316,297權,其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24,300,779權,贊成比例93.68%;

反對54,319,698權,其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54,319,698權,反對比例5.47%;

無效票3,570,568權;棄權/未投票5,116,182權,

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未投票權數3,850,490權。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權數數額,本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