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費用 美甲師一審判6個月

侵占費用 美甲師一審判6個月

一名馮姓美甲師從會員交付款項中侵占7千元,負責人查帳發覺有異報警,桃園法院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達成和解,依業務侵占罪處以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天,緩刑2年,如不服判決仍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馮姓被告受雇在李姓負責人所經營的工作室,擔任美甲師,負責為客人從事美甲等服務,並有權收取客戶入會之會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去年5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加入會員而給付新臺幣1萬7千元費用當中之7千侵占入己。

後來負責人在對帳時,發現短少費用,報警處理,經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

法院開庭審理期間,馮姓被告已經和李姓負責人達成和解,承認犯行,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依業務侵占罪,處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天,緩刑2年。

法院表示如不服判決,全案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