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遭重罰 美裁罰書:兆豐曲解洗錢防制法

兆豐遭重罰 美裁罰書:兆豐曲解洗錢防制法

新頭殼newtalk

兆豐銀紐約分行遭到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罰款新台幣57億元。台北地檢署分他字案處理,全案由北檢肅貪專組主任檢察官周士榆主辦。美國紐約州金融廳公布裁罰同意書。

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處以1.8億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鉅額罰款,裁罰同意書內容指出,兆豐銀涉嫌違反銀行保密法和反洗錢法。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所公布的台灣兆豐銀(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的合意處分書內容達22頁,列舉62點說明。

民報報導,這份裁罰書成為法界和金融界人士的熱門文件,各界普遍認為有許多疑點值得持續追查。處分書指出,金融服務署於2014年9月與2015年3月都曾前往兆豐銀紐約分行,針對風險控管、法規、資產以及營運等項目進行稽核,並於2016年2月提出結論報告,兆豐銀於3月函覆。

兆豐銀高層對外界說明,此事件為申報認知差距,並未涉及實質洗錢。但裁罰書自第18點起,就羅列兆豐銀於巴拿馬所涉洗錢疑雲,第23點後批評兆豐銀並未對客戶進行稽核,遣詞用字嚴厲。裁罰書指出,兆豐銀有義務以最高規格加以稽核與監督紐約和巴拿馬分行之間的金流,但兆豐銀並沒有做到。裁罰書以「貧乏的內部控制」形容兆豐銀紐約分行的內控機制,並列舉紐約分行和總行間的內控瑕疵。

根據裁罰書第6頁第18點的說明,美方查核兆豐銀巴拿馬分行發現,2010到2014年間,紐約分行多次透過中介銀行匯款到巴拿馬分行帳戶,且匯款與收款帳戶為同一人。疑似特定人士透過兆豐分行轉移可疑資金。

第31點說明,兆豐銀於2016年3月的回應最為誇張,兆豐國際和紐約分行宣稱部分活動並不可疑,認為其交易並沒有涉及洗錢防制規範所要求的「可疑活動報告(SARs)。第32點指出,兆豐銀的說法曲解對洗錢防制法的解釋。

美方認為,兆豐銀分行沒有對客戶進行適當的稽查,而且自總行到分行對於美方質疑的回應,不當而且草率,總行並未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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