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害條例送審 最重可罰10萬

中國時報【金穎清╱台北報導】 廣告螢幕燈光刺眼、陽光反射強,至今卻無法可管。為此,北市環保局擬定《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日經市政會議討論通過,草案將送議會審議,最快明年中上路。未來,一旦通過,台北市區在晚間10點後,舉凡面積超過25平方公尺的招牌,輝度都必須控制在250燭光以內,違反者最重可罰10萬元,並強制斷電。 小巨蛋外牆、各重要路口都可見廣告螢幕,強烈光線到了晚上更顯刺眼。尤其,目前被廣泛應用的LED廣告燈箱,平均「輝度」 是傳統廣告燈箱8倍,更是經常遭民眾檢舉。 北市環保局表示,為防止光害干擾民眾生活,市政會議昨天已討論通過「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罰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甚至祭出斷電手段;草案近期將送至議會審議,希望最快能在今年底立法、明年中上路。 環保局指出,台北市商業活動頻繁,民眾的生活環境和作息因此常受光害影響,根據統計,2004年至今年8月間,共有568件光害陳情案件,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經環保局和民間業界代表,以及環保署、專家學者等召開公聽會後,擬定草案作為管制光害的依據。 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晚上10點至早上8點,光源不得超過管制標準,招牌面積大於25平方公尺,輝度不得超過250燭光,小於25平方公尺的標準則為300燭光。若招牌面積在25平方公尺以上,且位於市區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旁30公尺內的首排建物,則須經光害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可設置。 環保局表示,最高罰款金額從5萬元,加重至10萬元,且業者須於30天內限期改善;若一年內遭處罰3次仍未改善的業者,環保局將強制斷絕其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