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風災 高市府判賠600萬

中國時報【劉宥廷╱高雄報導】 八八風災那瑪夏南沙魯罹難者家屬聲請國賠案,二審大逆轉!一審認定當時因超大雨量致人死屋倒,高市府、那瑪夏區公所、行政院水保局、經濟部南區水資局無疏失,駁回聲請;但高雄高分院25日宣判,認為高市府未及時通知部分居民撤離有疏失,須賠那瑪夏南沙魯4名死者遺族共600萬元,高雄市政府是否上訴研議中。 未及時通知撤離有疏失 2009年莫拉克颱風重創高雄山區,除甲仙區小林村被滅村462名居民死亡,那瑪夏區也有26人因土石流衝擊不幸罹難。災後甲仙區小林村及那瑪夏區罹難者家屬分別聲請國賠,一審都判決災民敗訴,昨天二審那瑪夏區國賠案逆轉,是否影響傷亡更慘重的小林村國賠案,備受關注。 一審認定大雨釀災 災民聲請國賠單位包括高市府、當地區公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南區水資源局等4單位。一審都認定災害起因超大降雨量天災因素,非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導致,判居民敗訴。 其中,有關南沙魯居民6人死亡、房屋半倒、全倒22棟聲請國賠共2505萬元,高雄地方法院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委託調查報告,認為災害主因是超大雨量才讓土石流掩埋,並以那瑪夏區表湖雨量站顯示總雨量為1597毫米,也是歷年颱風帶來總雨量之冠,非當時人力所預見及防範,公務員無疏失,機關無須賠償。 5員警證詞 判決翻盤 不過,二審高雄高分院傳喚當時5名負責通知居民撤離員警作證,他們承認未挨家挨戶逐一通知撤離,與一審高市府說法、監察院報告有差距,讓合議庭採信。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與農委會頒佈「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高市府等機關在有發生災害之虞時,負有通報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預報資訊、應勸告居民撤離責任。 合議庭認為,當時高雄縣政府(改制後為高市府)在2009年8月7日深夜11時08分已收到農委會水保局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即應勸導居民撤離,卻無此作為,造成4名南沙魯居民被土石流淹沒喪生應負國賠責任,至於其餘財損國賠部分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