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未完竣土地 恢復農用改課田賦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自申請之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也就是在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中任何1項公共設施尚未建設完竣前的都市土地,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規定可課徵田賦。惟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土地如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例如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將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徵地價稅。但嗣後如該工程因故未完工,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失其效力,且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自提出申請時改課田賦。 該處提醒民眾,應適時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02)89528625。(自立晚報201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