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鹿野鄉長貪15萬 判12年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5日電)台東縣前鹿野鄉長張芳連,涉嫌違法出租土地給砂石業者,並收賄新台幣15萬元,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判決書表示,張芳連於2002年至2006年間擔任鹿野鄉長,2003年砂石場負責人陳榮輝向鹿野鄉公所承租一塊鄉有土地作為砂石場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用。

承辦人員發現砂石場要承租的土地是垃圾場預定地,不能變更為礦業用地,於是在給鄉長的公文中會簽「於法不符,建請不同意」,但張芳連違法同意租給業者,並且長達9年之租約,收取租金4萬1148元。

判決書表示,鄉公所和砂石場完成租約後,砂石場業者陳榮輝、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15萬元賄款給張芳連,經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移送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張芳連否認犯行,檢察官起訴求處15年徒刑;陳榮輝、林秋菊求處3年6個月。

一、二審均判處有罪,張芳連、陳榮輝、林秋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二審判處張芳連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所得財物15萬元追繳沒收;陳榮輝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林秋菊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1011115